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823號
PCDV,113,訴,3823,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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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彭家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31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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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