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9號
上 訴 人 曾政國
被 上訴人 林進興
高俊欽
高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9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7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