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67號
PCDV,113,訴,2667,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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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李公盛


被 上訴 人 陳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
萬5,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其上訴日為114年7月17日,依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
之法律規定為準,故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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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