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欣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青憓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雅
鍾佩君
陳惠美
楊立安
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560元【計算式:183,890
元+183,890元+183,890元+183,890元=735,5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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