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22號
PCDV,113,訴,1122,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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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仕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劉奕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應更正
為「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劉奕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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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