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371號
PCDV,113,消債清,371,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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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許巧琳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
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
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
同)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
,以命令增減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第80
條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
為聲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
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
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院應調查債務人之
財產、勞力(技術)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債務人
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
之客觀經濟狀態,即屬不能清償債務;債務人就現在或即將
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即屬有不能清
償之虞(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信用借貸、信用卡債,債台
高築,最終無力償還,故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然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即上海銀行)間就協商方案未能達成合意,調
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嗣於同年12月18日進行調解程序,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
上海銀行)間就協商方案未能達成合意,調解不成立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7號調解
卷全卷可參。是本件符合法定聲請前置要件,首堪認定。
(二)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且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業據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資料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保及職保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據(見調字卷第9
至12、19至51頁、本院卷第79-89頁),是本件符合法定聲
請資格要件。
(三)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承源資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
聯恩居家長照機構(下稱聯恩長照機構)擔任員工,每月薪
資為3萬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業據提出勞保及
職保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據(見調字卷第49至51頁)
。惟該投保資料表就聲請人投保級距註為4萬0,100元,又聲
請人到庭表示意見時稱:我目前育嬰留停,政府給我的補助
每個月八成薪水,是三萬二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
,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該機構之薪資單(袋)或薪轉明細等證
據證明實際薪資數額,故以投保級距註及育嬰留停補助金額
推算聲請人之薪資即4萬元(即3萬2,000元÷0.8)應為合理
,且對債權人較為公平,再4萬元扣除勞、健保等稅費(消
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包括在債務人必要
支出項目)後,與聲請人自陳薪資收入約為3萬8,000元相當
,堪認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收入應為4萬元。是聲請人每月固
定可支配收入應為4萬元。
(四)聲請人稱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願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為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合於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數額(新北市政府公告114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1.2倍=2萬0,280元),依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毋庸提出證據,堪可
採信。
(五)聲請人稱其依法須扶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依法應負
擔扶養義務比例均為2分之1),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願以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計算等語(見本院卷
第48頁),合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之規定,惟扶養費
支出數額之計算應將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扣
除未成年子女領有之政府補助或其他收入後乘以聲請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方謂合理。聲請人到庭表示意見時稱:
關於政府補助部分,大兒子沒有,二女兒今年八月開始沒有
,育兒津貼六千元, 只剩下第三個小孩領育兒津貼七千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然聲請人就「二女兒今年八月
開始沒有育兒津貼六千元」之部分未提出證據證明,再本院
依職權以網際網路瀏覽器查詢關鍵字,0-6歲育兒津貼已自1
12年1月起取消綜所稅稅率等限制,此有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重要政策之新聞稿列印資料附卷可佐,又聲請人長女(即聲
請人所稱二女兒)現年4歲,客觀上並無不能領取育兒津貼
之情況,故聲請人既未就上開主張釋明並舉證,則「二女兒
今年八月開始沒有育兒津貼六千元」之主張即屬無據,不足
為採。是聲請人扶養費支出應為2萬3,920元(【新北市政府
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1.2倍×3人-長
女每月6,000元育兒津貼-次男每月7,000元育兒津貼】×聲請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2分之1)。
(六)是聲請人每月固定可支配之收入為4萬元,扣除其每月必要
支出4萬4,200元(即個人支出2萬0,280元+扶養費支出2萬3,
920元)後,入不敷出。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
字卷第11頁),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共615萬7,327元,又經部
分債權人回報之債權至少共543萬3,352元(即8萬0,062元+3
8萬5,555元+16萬9,810元+479萬7,925元,見調字卷第59、6
9、71頁、本院卷第35頁),及聲請人現年33歲(00年0月生
,見戶籍謄本,調字卷第15頁),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尚餘32年,然以聲請人目前之勞動能力,及入不敷出之狀況
,顯無於屆強制退休年齡前將上開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完畢之
可能,暨審酌聲請人之財力(名下無不動產,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調字卷第43頁;自陳設有擔保之2010
年出廠汽車1台,自陳價值約5萬元,見本院卷第48頁;自陳
股票餘額1萬4,360元,見本院卷第48頁;富邦人壽失能險、
國泰人壽醫療險各1張,見保單查詢資料,本院卷第75至77
頁),綜合判斷後,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形。
(七)另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時,先稱:其長男及長女之郵局帳戶
均係由其持有及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復稱
:「先生公司帳戶非約定的額度上限已達,所以先匯到我小
孩的帳戶之後我再轉給客戶或是員工」等語,再稱:「我先
生作木工,他受僱於人,薪水大約日薪三千五」等語,其後
再具狀補充:上開郵局帳戶中大筆金額入帳均係先生之借款
或協助先生轉帳以支付薪資或貨款等語(見114年8月27日陳
報狀),顯就上開帳戶之實際持有及使用人及其配偶究係公
司負責人或受雇於人等節說詞前後矛盾,舉證及釋明不足致
其上開主張之真實性尚待商榷,實有就客觀上之金流消極不
為陳述之情形。然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見調
字卷第49至51頁),歷年來多投保於醫療或長照機構,復到
庭陳述意見時稱:大學念老人長照科系,畢業後擔任醫院醫
佐、牙醫助理、長照或科技公司作業員等語(見本院卷第11
1頁);聲請人配偶曾為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卷
第39頁),又該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為:配管工程、室內裝
潢、五金批發等,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列印資料存卷可
查,則以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工作技能及學、經歷,聲請人配
偶相對於聲請人確較可能有運用大筆資金而使用上開郵局帳
戶之需要,是聲請人上開主張尚非全然不足採信,爰不以上
開郵局存摺內收入款項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判斷依據。
(八)綜上,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有消債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聲請之事由
存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九)又本院准許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惟聲請人並非當然免責,
是聲請人進入清算程序、及清算程序終結後向法院聲請免責
時,仍應據實陳報其財產、及清算聲請前2年間及開始清算
程序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應盡具體釋明及舉證之法定協
力義務,以免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之適用,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經核合於法定要件,爰依
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並依消債 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命司事官進行清算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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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源資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