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680號
PCDV,113,家親聲,68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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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曾學立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相對人有違反兩造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調解離婚(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之內容:
  兩造先前系爭調解筆錄協議未成年子女丙○○(下稱丙○○)之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及一次性給付丙○○扶養費
,並約定聲請人會面交往方案,然自聲請人最後一次即110
年12月18日攜帶丙○○回家過夜後,後於111年1月1日探視丙○
○時均遭相對人及其家人妨礙探視,自此便無法再與未成年
子女進行正常會面交往,迄今已逾2年6個月相對人未依系爭
調解筆錄方案履行,縱聲請人前曾於111年9月向鈞院聲請履
行勸告(鈞院111年度家勸字第18號)及強制執行會面交往
(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846號),再聲請人於113年4月
再次聲請履行勸告(鈞院113年度家勸字第6號)及強制執行
(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577號),相對人均未依照系爭調
解筆錄履行。
 ㈡對相對人答辯則以:
 ⒈聲請人與丙○○過往會面交往均正常:
  相對人稱已多次與聲請人溝通丙○○對過往會面交往聲請人不
照顧、陪伴丙○○致其排斥與聲請人會面云云,然聲請人於11
0年8月7日至110年12月18日間,共計12次會面交往均正常,
上述期間從未聽聞相對人反應任何聲請人有對未成年子女丙
○○照顧不周情事,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1日首次聽聞類此指
控,相對人至今仍堅持將探視不順之原因歸咎於聲請人。相
對人稱110年7月17日因其對聲請人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聲
請人將矛頭轉向丙○○,實屬惡意連結,聲請人僅欲向相對人
確認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否係伊所提告,遭相對人否認到底,
話題便也結束,並無將矛頭轉向丙○○之事。
 ⒉聲請人並無威脅丙○○要叫警察把相對人家門撞開搶走丙○○:
  111年l月l日探視日,相對人出現便指謫聲請人為什麼威脅
丙○○要撞開門把丙○○抓走,丙○○因聽到媽媽的說話,情緒開
始不安而哭泣,幾經回想才憶起可能是110年7月31日,送丙
○○返相對人家途中,丙○○曾向聲請人表示,擔心如果來爸爸
家會不會就回不去了乙事,聲請人當時為安撫丙○○而回應:
「如果媽媽家都沒人在沒人開門,我會叫警察來開門,所以
一定會有人開門,你一定會回到家…」等語,撞門搶人這說
法對於丙○○來說可能並不真實,經適當溝通解釋便能化解丙
○○的誤解,然當聲請人回答相對人關於此事,卻遭相對人錄
音並截取片段,進而指控聲請人自承有威脅孩子撞門搶人之
事,並以此為由使聲請人無法正當探視丙○○。
 ⒊又強制執行會面交往的執行命令期間,倘相對人認為履行有
困難,亦應主動積極溝通協調,然而相對人從第二次強制執
行後,於113年7月6日、8月17日、9月17日始有開門進行溝
通。111年l月15日至113年12月7日期間,共計91次探視日,
聲請人實到相對人家計49次,遭遇各種類型刁難,如:電鈴
被切掉,沒人在家也不回應簡訊電語,開內門兩秒稱你沒看
到嗎,開內門閃現兩秒便稱已讓你會面見到孩子,相對人稱
孩子不願意見你,請你尊重孩子意願,站太近就稱聲請人行
徑鬼祟,站太遠就指控沒誠意,聲請人站到側門等被稱鄰居
覺得你有問題,大熱天在車上等就被質疑不是本人來接等,
事前傳簡訊詢問相對人未獲回應計13次,法院調解探視期間
未到19次。
 ㈢丙○○確實有忠誠議題存在:
  家調官報告意見中觀察到丙○○有忠誠議題,幸在鈞院及兒盟
協助下,目前未成年子女之心理狀態已逐漸改善,聲請人觀
察會面時之忠誠現象出現頻率呈降低趨勢,惟報告內提及聲
請人過往因船員工作特殊,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較為陌生,而
聲請人雖陪伴丙○○的時間雖較相對人少,惟父子感情依然深
厚,聲請人在台灣時能與丙○○有良好互動,絕非如相對人所
述為十分疏離的情況,實與一般常見之父子互動無異。聲請
人三年來爭取探視不懈,已與未成年子女逐步恢復親子關係
,並獲中立機構肯定與支援,反觀相對人過往屢行阻撓探視
,甚至對法院不利調查結果提出抹黑與拖延,為維護未成年
子女成長健全發展與身心福祉,實有改定親權之必要等語。
 ㈣並聲明:
  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
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或負擔。
  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相對人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之內容,克盡保護教養之義
務亦未對丙○○有不利之情事,本件改定親權並無理由:
 ⒈兩造於110年2月19日作成系爭調解筆錄斯時丙○○5歲,迄今丙
○○僅年滿9歲,期間相對人善盡保護教養,且無任何對子女
不利之情事,不論課業、生活或健康狀況等均無不當,聲請
人請求改定親權,並無具體說明或提出證據證明。
 ⒉聲請人雖指摘相對人刻意阻撓致使其不能依系爭調解筆錄進
行會面交往,然會面交往無法順利進行,實係因可歸於聲請
人之事由所致,自110年2月19至110年7月間,聲請人均未依
調解筆錄時間前來與丙○○會面交往,直到110年7月間往後每
當會面交往結束,丙○○返回相對人住家都會表示下次不想再
去聲請人家,經由丙○○轉述,聲請人會於會面交往結束後,
向丙○○佯稱車輛沒油、爆胎,故無法帶丙○○返回相對人家,
直到丙○○大哭方才帶回相對人住家,相對人亦多次轉告並與
聲請人協調會使丙○○不安、畏懼且不舒服之處(如會面時抽
菸、玩手機而不理丙○○、會而交往時錄音錄影、向未成人子
女警告若不跟聲請人回去就要報警請警察把相對人住家門撞
開等),然聲請人均不以為意,更於會面交往時直接不顧丙
○○大哭拒絕之狀態,強硬抱走丙○○,致使丙○○更加排斥會面
交往。縱有以上狀況,相對人仍積極協助會面交往,並配合
聲請人諸多訴求,其中冬青心理治療所之心理衡鑑報告亦建
議安排至第三方單位會面交往,最後決定至兒福聯盟後,相
對人亦都遵守,從未有意違法或違背系爭調解筆錄之事,更
無阻撓會面交往。
 ㈡聲請人與丙○○逐漸變調之會面交往:
 ⒈110年7月17日丙○○不願會面交往,遭聲請人強行抱走:
  聲請人已長達半年未與丙○○探視,初次見面乃於110年7月17
日,惟聲請人不顧丙○○情緒,也不顧相對人安撫丙○○,強行
抱走丙○○,相對人極力勸阻,最終由轄區警員到場方結束紛
爭,對於此糾紛,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評價聲請人行為為「
現在不法侵害」,臺灣高等法院認為「相對人沒有阻撓探視
或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且當日聲請人對訴外人丁○○即相
對人配偶出言辱罵,經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後,由檢察官提
起公訴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有罪判決,並認丙○○當時尚未滿
6歲,仍處於對於主要照顧者易至生分離焦慮之稚齡,相對
人欲先抱回小孩加以安撫之舉,相對人實無何阻撓探視或侵
害未成年之子損益。又因聲請人於110年7月14日收受妨害電
腦使用之案件通知書,其認為是相對人刻意針對,故於同日
聲請人以會面交往為由前來,施加壓力於丙○○,使丙○○面對
聲請人有逃避、恐懼心態。
 ⒉111年1月1日會面交往,丙○○始終表現出不安與抗拒,眼神呆滯、肢體僵硬,呈依偎相對人身旁,所謂點頭動作亦極為僵硬,後段對牽手與擁抱表現明顯排斥,影片內容與聲請人主張的穩定親密互動不符,反顯聲請人忽視丙○○情緒,刻意營造假象。當日聲請人仍順利偕同丙○○於相對人住家附近散步,丙○○要返家,聲請人用力壓住丙○○,使丙○○無法返家,丙○○期間不斷聲稱不想再與聲請人會面交往,而相對人因聽聞丙○○稱要返家故伸手要牽,聲請人反而更加用力壓住丙○○,如若聲請人所述其與丙○○親密互動,其大可以自行與丙○○商量,相對人完全尊重且樂見其成,又或者聲請人可以先讓丙○○返家休息,再與相對人另行協商會面交往進行方式,其卻選採壓制住丙○○不讓其返家,如此行徑要丙○○如何安心會面交往後一定可以返回住處。
 ⒊111年1月15日、16日、111年1月29日、30日、111年7月30日
、31日會面交往身心狀況並不適合直接與聲請人進行會面交
往:  
  111年l月15日會面交往,因聲請人逾下午2時尚未出現,故
視為取消會面交往,渠聲請人將近晚間7時方到達,其胞姐
先鬼祟至相對人住處「對面的花盆」處架設手機錄影,之後
聲請人才開始按門鈴要求會面交往,然已經逾時取消,聲請
人顯然係刻意塑造相對人不配合之假象,最終又傳訊息稱相
對人不配合;又系爭調解筆錄所載會面交往方案第(四)點
後段倘聲請人遲到30分鐘,該次會面交往視為取消,聲請人
皆未再按調解筆錄時間前來探視丙○○,亦無向相對人傳訊告
知原因,聲請人近半年均未前來會面交往直到111年7月後才
規則進行會面交往,但聲請人開始出現多次有按門鈴卻刻意
躲避即傳訊相對人不履行調解筆錄,亦有多次根本沒有出現
、沒有按門鈴,即傳訊稱相對人不履行系爭調解筆錄,甚至
於111年7月30日、31日會面交往,丙○○應門向聲請人表示不
願意進行會面交往,旋即關上門,隨後聲請人再次按門鈴,
丙○○再次拒絶,最後更報警佯稱相對人放丙○○自己在家,聲
請人卻稱相對人灌輸丙○○敵對意識,丙○○全程看在眼裡。 
  
 ⒋截至112年期間共計應達28次的會而交往,聲請人也只前來探
視未成年子女8次,卻一再對外宣至稱看不到丙○○,栽贓抹
黑相對人刻意阻撓,聲請人至本案提起過二次強制執行、二
次勸告履行,案件中均呈現丙○○身心狀況並不適合直接與聲
請人進行會面交往,需透過第三方機構的協助,丙○○始終無
法感受到聲請人的關心,卻又迫於其無法參與程序的調解筆
錄而必須進行會面交往,身心產生狀況,故由相對人帶至行
心理治療。
 ㈢家事調查報告裁本件有忠誠義務衝突,並認為相對人較具可
歸責性,容有偏失:
 ⒈家事調查報告就「未成年人是否有被其監護人離間與甲○○之
關係」,以及「未成年人是非認知與一般人歧異」為調查,
並出具報告認丙○○先前抗拒與聲請人會面,為忠誠衝突現象
,然僅片段評估忠誠義務衝突,卻未看到案件全貌,丙○○與
聲請人十分疏離,兩造離婚至110年7月17日期間,聲請人約
莫半年的時間,未依照依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前來進行會面
交往,初次見面乃於110年7月17日,上述會面交往中聲請人
所為,家事調查官完全沒有評價,逕認為有丙○○有忠誠衝突
且相對人較具歸責性,已有調查未盡。聲請人前些舉動全部
都是未成年子女親見親聞,並非子女見聞父母間紛爭,然家
事調查報告卻評價為相對人離間行為,誠與事實完全不符。
 ⒉又家調官指摘丙○○對聲請人展現極為抗拒之態度,但自述討
厭聲請人的理由卻顯不相當,而認為有忠誠衝突現象,然鈞
院安排之會面交往丙○○所述不喜歡聲請人之內容,非得為閲
卷之內容,丙○○之會面交往經歷均難稱良好,對於丙○○而言
,該等會面交往經歷絕非願意回憶之內容,更遑論在聲請人
面前陳述,倘若丙○○鼓足勇氣在聲請人面前,將前開會面交
往不愉快之經歷據實向法院陳述,是否又會被曲解稱丙○○年
紀尚小不可能如此陳述,故為相對人惡意灌輸,而成為不友
善之父母?丙○○在會面交往過程遭受的不愉快,全部由同住
之相對人進行排解,陪伴丙○○,也將丙○○不喜歡的事項與聲
請人溝通,而丙○○會面交往前就會產生焦慮反應,相對人也
安排心理治療。然而,聲請人造的因、丙○○不愉快的果,全
部都是由相對人承擔,現又被評價為造成忠誠義務的可責方
,則此家事調查報告並未全面評價,斷章取意認為丙○○之忠
誠義務衝突,相對人屬較具可歸責性之一方,並非妥適。
 ㈣並聲明:
 ⒈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
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
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
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
應注意左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
、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
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
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之1亦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
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
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嗣兩造於110年
2月19日調解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行使任之,有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
資料、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169號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㈡本件相對人於110年2月19日與聲請人調解離婚,於110年11月
12日與丁○○結婚,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戊○○,有戶籍資料
可證,依據丙○○於本院陳述稱「爸爸叫丁○○、媽媽叫乙○○..
.(甲○○)媽媽離婚的爸爸。是否是因為你認定自己有另一個
爸爸,所以跟聲請人互動就算是背叛你的爸爸?是」(見本
院限閱卷),又對照相對人於家事調查官前之陳述(見本院
卷第107頁),丙○○於110年相對人懷孕期間稱呼訴外人丁○○
為爸爸,因為訴外人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也會於日常生活中
共同照顧丙○○,丙○○因而認定丁○○為其父親,因為害怕背叛
丁○○所以不欲與甲○○互動為其內心之掙扎與矛盾,核先敘明

 ㈢因丙○○害怕背叛其口中之父親丁○○,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
○之會面交往之進行並不順利,本院將聲請人與丙○○會面交
往之歷程,記載如附表所示。
 ㈣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請求強制執行會面交往之初期,因丙○○
尚屬幼小,並未透露出內心上開矛盾衝突,本院執行處因不
清楚丙○○抗拒之因,依據本院執行處於112年5月間委託冬青
心理治療所對於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丙○○進行心理衡鑑結果認
:「依衡鑑結果推測,個案之前與案父定期親子會面時出現
焦慮及適應不良之情緒及行為,是因與案父不熟悉的緣故,
個案在與案父會面的過程中,不知如何與案父適當地溝通及
互動,再加上案父與案母的教養方式不甚相同,對於個案來
說,其必須在每次與案父親子會面時重新適用不同的環境與
互動模式,因而返回案母家後即出現焦慮與適應不良的情緒
與行為。目前個案的焦慮與行為大致穩定,個案雖已超過一
年未與案父見面,對案父並不熟悉,但經施測者引導及暖身
後,個案即可較自然地與案父互動,且當個案對於案父的互
動內容感到有興趣時,可有效降低個案的緊張感。建議個案
與案父可在個案信任的專業人員陪同下進行親子會面,以期
在專業人員的引導下,個案可逐漸增加對於案父的熟悉感,
進而建立個案與案父間的互動默契與良好的親子互動關係」
此有心理衡鑑報告一份附卷可證。而本院執行處依據上開報
告之建議,而委託兒福聯盟進行會面交往,此有本院函及執
行訊問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846號卷)
,然相對人於112年11月26日會面交往後,相對人於112年12
月間單獨要求暫停會面交往,而經本院事務官詢問相對人之
意見,相對人表示:「112年11月26日第一次會面交往時,小
孩子不願意下車,且不願意跟老師親近...最後社工說今天
沒辦法見面...」(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846號卷112年
12月18日執行筆錄),之後雖兩造持續於兒福聯盟進行,相
對人仍不斷具狀表明未成年子女態度抗拒...既然本件聲請
人經專業心理師鑑定認其並無不適宜會面交往之狀況,而本
件已依據心理鑑衡報告之意見由專業單位協助,相對人仍無
力處理未成年人之抗拒,甚至認同未成年人丙○○之抗拒,導
致本件會面交往仍無法順利進行。
 ㈤若以丙○○所述,害怕背叛丁○○之心理出發,似可以解釋為何
聲請人於丙○○幼年時雖因其工作為船員,而無法與丙○○每天
見面而導致父子關係略為疏離,然彼等於110年7月至12月間
仍可進行正常之會面交往,且彼此互動親密,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照片附於本院110年家護字第1808號卷第78至80頁可證
。另一面丙○○於110年間甚至因而出現焦慮情緒及自傷之行
為(見111年度司執字第116846號卷),  
 ㈥本件聲請人無法與丙○○順利進行會面交往,肇因於兩造之子
丙○○之忠誠衝突議題,有以下兩次家調官報告可證:
  ⒈本院113年度家勸字第6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內載稱:「然據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陳述,未成年子女確實不願意與聲請人接觸,究其原因,除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缺乏長期共同生活之經驗,親子間感情較為疏離,以及兩造數次於未成年子女面前爭吵,使未成年子女敏察兩造之對立關係,加劇衝程衝突之壓力外,未成年子女處於繼親家庭之中,對於相對配偶之認同亦深化此一忠誠拉扯(如果與生父聯繫,在感情上是否就背叛繼父),致未成年子女在雙重忠誠壓力下,透過避免與聲請人接觸,來減緩自身之心理壓力。」(見本院卷第263頁)
  ⒉而本院亦命家調官進行調查,據其報告稱:「本報告評估未成年人先前抗拒與父規會面,為忠誠衝突現象
    ①兒童忠誠衝突現象之心理成因與處遇建議
     ❶探視權症候群(Felder&Hausheer,1993;引自Gunther
Klosinski,2006:94~98)指孩子在探視權的範圍下
,面對父母雙方所陷入的忠誠度衝突,而產生的異
常行為。常見的狀況有探視前後的情緒起伏較大、
抗拒探視,但當探視快結束時又抗拒返回主要照顧
者家中,返家後情緒可能低落一段時間,或常報告
父母雙方-一些非真實的事,在不造成罪惡感的狀
況下撒些小説,但當因此引發父母間更多的指控及
衝突。因幼小的孩童會和其依賴的父母有相同的想
法,假如他和父親在一超,他會以父親的角度去想
,並開始覺得他喜歡的是父親而不是母親,反之亦
然。換言之孩子是被迫接納在場的父母一方的想法
與看事情的角度,有時甚至需暫時否定他們曾說過
的想法,因此另一方總認為孩子之所以如此,是對
方不斷給予孩子負面的影響。故當孩子出現探視權
症候群時,父母雙方必須清楚他們都有權擁有自己
看事情的角度,而這樣的角度沒有對錯。父母往往
都相信孩子是誠實的,而難以接受孩子會在為難或
危急的狀況下說謊,因此協助父母了解背後的原因
是重要的。孩子出現相關徵兆是起因於父母間的敵
意與對峙,而籍助權威性的第三人來減輕父母間潛
在的衝突是同等重要的。故評估雙方親職能力與友
善父母表現時,需著重父母對未成年人出現相關反
應時之處理方式是否能適當舒緩孩子的緊張情緒,
鼓勵及展現孩子可自由去愛父母雙方的彈性立場,
並避免提升子女對忠誠議題的焦慮或激化子女的相
關反應。
     ❷此外,學者Gardner(2006:92~93)指出,孩子對探視
方展現強烈的排斥是一種保護機制,目的是為了使
精神不受到傷害,也就是說,孩子對父母一方表現
出強烈的排斥感時,其實是一種精神抵禦的功能,
為的是不讓自己在忠誠度衝突的旋渦裡沉淪下去,
因此對父母一方的態度頓時產生攻擊性,而出現了
所謂的「父母親疏離症候群」,並強烈排斥父親或
母親的看望。遭受打擊的父母一方,必須沉痛地目
睹他們的孩子如何強烈地不願與他們往來,他們也
可能因此對子女的探視權,並且不再堅持與子女的
會面交往。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孩子清楚說明:
其實該父母一方所申請的與子女聯繫請求書中也已
獲得支持,這項請求書基本上是恰當的。然而這些
父親或母親其實不該將心門鎖上,而應該傳達訊息
出去,表明他們目前雖然處於排斥狀態,但是已經
準備好要進行溝通,並且也很開心他們彼此再度有
了聯繫。
    ②未成年人忠誠衝突現象與相對人之處理應對
     ❶本報告綜合卷內開庭記錄及相關記錄,評估未成年
人於前3次法官親自安排主導會面交往時,對父親
展現極為抗拒之態度,但自述討厭父親的理由卻顯
不相當(詳113/12/10、113/12/25、114/1/15非訟
事件筆錄),當中夾雜對聲請人及相對人再婚配偶
間父親身份的認同和矛盾,故而對聲請人採取全然
拒絕接觸的作法,數次於會面過程故意閉上雙眼。
惟本次則可自然的與父親有眼神接觸及言語交流。
     ❷調查官訪談相對人時,相對人陳述過往會面前後未
成年人均出現抗拒及表達不舒服、不欲與聲請人會
面之態度,但除聲請人於未成年人幼年時因船員工
作與未成年人聚少離多、兩造離婚後近半年始提出
會面交往要求外,並未能提出聲請人有何重大親職
不當之情形,故應可排除因真實的兒童虐待狀況而
造成未成年人極度排斥聲請人,就此評估未成年人
抗拒父親的原因為忠誠衝突現象。
     ❸調查官詢問相對人如何告訴未成年人兩造離議之事
?相對人陳述兩造離婚歷程之衝突,未成年人有看
到相對人難過落淚,當時大約未成年人5歲念幼兒
圍,之後相對人告訴未成年人以後不會再跟爸爸同
住,會不定期的回去爸爸家,爸爸會來家裡找未成
年人,相對人自述均有先向子女預告會面時間,但
未成年人於初始時即表現拒絶會面之態度,且未成
年人不會主動詢問有關聲請人之事。
     ❹調查官詢問未成年人與相對人再婚配偶建立關係之
歷程及何時叫相對人配偶「爸爸」?相對人陳述與
現配偶為工作認識,當時兩造已分開,有告訴未成
年人對方是一個男生的好朋友,兩造已離婚、可以
各自交朋友。相對人陳述安排未成年人於空手道課
後和當時的男友(即相對人現配偶)初次見面,未
成年人陳述對其「沒什麼感覺」,之後會一起去市
場、相對人配偶會陪同接送子女,初始時未成年人
是叫相對人配偶為"uncle"。相對人陳述是自己從
懷有與後婚配偶的子女開始叫配偶為「爸爸」(指
肚中孩子的爸爸),有一天相對人配偶突然告訴相
對人,未成年人叫其「爸爸」。相對人詢問未成年
人原因?未成年人陳述「我看妳叫他爸爸」。相對
人向未成年人表示「他不是你爸爸,甲○○才是你爸
爸。但如果你想這樣稱呼他,我要先問他同不同意
」。之後相對人配偶同意這個稱呼,未成年人就開
始叫相對人配偶為「爸爸」。相對人陳述其配偶確
實也擔負如同父親的角色,日常接送子女、全家一
起吃飯、寫作業、打電腦、練游泳,相對人則告訴
未成年人有兩個爸爸(指生父和繼父),但未成年
人每次會面回來就說不想去,相對人詢問原因,未
成年人向相對人表示聲請人騙他車子沒油不帶他回
來,相對人則勸說未成年人還是有回來,且聲請人
即便有遲到也不嚴重、為可理解的交通狀況。
     ❺相對人陳述希望聲請人和未成年人的關係如同一般
父子,現在這樣自己也感到壓力很大,可以理解和
聲請人交換立場,跟孩子這樣的關係也會難過,故
當孩子回來跟相對人說和聲請人相處閒到菸味、聲
請人不陪未成年人玩等抱怨,相對人會勸未成年人
向父親表達期待、要未成年人給爸爸機會。相對人
自述沒有告訴未成年人有關兩造間子女扶養費之事
,自述過往聲請人長期不在家時就一直跟未成年人
說爸爸去賺錢養你,之後則跟未成年人說「爸爸給
媽媽錢養你」。相對人自述113年6至12月間參與本
院由黃柏嘉心理師主講的合作式親權課程後,學習
到要讓孩子感受到雙方的愛,就調查官討論未成年
忠誠衝突狀況及心理成因,相對人陳述先前聲請
人聲請履行勸告的家調官也有在報告裡寫到,知道
未成年人會怕去跟父親接觸會被母親討厭,故相對
人會主動告訴未成年人「不管發生什麼,我和爸爸
都愛你」。
     ❻相對人陳述未成年人有進行二十幾次自費諮商,主
要是在遊戲治療中宣洩壓力,後來因為遇到暑假,
未成年人了解到付費狀況後表示希望把錢拿去上才
藝課,才停止諮商。相對人陳述目前兩造合意使用
的兒童福利聯盟社工也有跟相對人討論到孩子的忠
誠衝突,自述有所收穫,也在學習調整。」(見本
院卷第104至113頁) 
 ㈦忠誠衝突之可責性      
  ⒈本件相對人於110年請求本院對聲請人核發保護令之請求,
相對人下述舉措顯非友善父母且或有造成丙○○不欲會面交
往之氛圍或因素
   ⑴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於110年7月17日施暴,依據相對人提
出當日之錄音檔案及譯文、其與聲請人審理中陳述之內
容,可知110年7月17日為聲請人與丙○○會面交往日,聲
請人至系爭住所接丙○○時,現場除兩造外,尚有相對人
之母親、弟弟、弟弟女友、丁○○(時為相對人之男友)
、聲請人之父母,因丙○○哭泣,相對人與聲請人一再安
撫,仍未停止,聲請人探視之進行已未能順利,相對人
本應交由聲請人自行處理,惟丁○○竟試圖介入處理,對
聲請人稱:「你站在那邊就好」、「請你過去!過去門
口」等語,經聲請人表示:「你不用一直抱著我的小孩
吧?」,丁○○更回以:「那你把他接走啊!」、「那你
來啊!」、「來啊!你來啊!」、「你來!你來!」等
語,致引發聲請人強烈不滿,相對人與聲請人並開始對
由誰抱哭泣中之丙○○發生較激烈之口角,聲請人對相對
人稱:「碰我幹甚麼啊」,相對人回稱:「你不要這樣
子,我要聲請保護令,你在虐待他,你在虐待他,你在
虐待他,我要聲請保護令」,聲請人稱:「你再碰我,
你再推我,你再抓我,你再抓我,你再抓我」,丁○○稱
:「你冷靜點,好不好,冷靜點,好不好,冷靜」,相
對人稱:「你報警,你報警」,相對人之弟回應:「我
報警」,相對人之舉措,顯然順應丙○○之抗拒,激發兩
造間衝突,而使丙○○於衝突間痛苦為難而引發丙○○對於
聲請人之抗拒。嗣縱使聲請人始有相對人主張前揭「全
家都在演」、「不要臉」、「你姐姐也不是這麼乾淨
等受相對人宣稱要聲請保護令、指責聲請人虐待丙○○、
相對人家人報警等不當刺激後之失言話語,聲請人並非
一至系爭住所即對相對人、被害人有謾罵、恐嚇、威脅
之言語或舉止,況現場人數眾多,情緒均高漲,尚難逕
以錄音辨識聲請人係針對相對人出言不要臉,及逕將丙
○○之哭泣喊叫全部歸責予聲請人。相對人於抗告時復提
出當日其他錄音檔案及譯文,主張聲請人於當日先以不
要怪我等語騷擾相對人,惟核該譯文與其在原審所提譯
文無重疊之處,除無從分辨對話之先後,由雙方你來我
往之對話內容觀之,亦難認聲請人有何家庭暴力行為。
   ⑵相對人於保護令所提錄影、錄音檔案及譯文,可知111年
1月1日為聲請人與丙○○會面交往日,畫面中雖見聲請人
將手搭在丙○○肩上走路,及聲請人在門口與相對人對話
時仍將手放在丙○○肩上,然由兩人對話內容觀之,聲請
人稱:「我現在跟你達成一個協議,……我今天,等一下
這個我要錄起來,……不是我跟你講……乙○○,我跟你達成
一個協議,……今天還是我的探視時間,但是我可以跟你
妥協……」等語,而依離婚調解筆錄附表一、(五)之內容
,兩造得自行協議變更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相對人
卻在聲請人表示欲協議時,不斷、數次詢問丙○○「你要
回去了嗎」,叫丙○○「進去進去進去」,並向聲請人稱
:「你去你看你要不要去強制執行」、「不要帶小三來
這邊」、「我已經說過去法院強制執行好不好」等語,
酌以丙○○時為6歲之童,尚年幼,平日與相對人同住,
進行會面交往時之分離情緒反應,本就有賴同住方即相
對人積極協助,相對人卻為上開言語,相對人上開行為
顯然加深丙○○反抗會面交往之情緒及鼓勵丙○○不願會面
交往之意願。 
  ⒉依據本院家事調查報告認定關於:
   ⑴114/1/22聲請人父子會面有顯著進展之原因分析及責任
歸屬評估
   ①本報告評估未成年人之忠誠衝突現象,兩造均屬有責,
惟以同住方使未成年人處於非友善之教養環境較具可歸
責性:
    ❶相對人於訪視中雖自述無意干預甚且促進聲請人父子
之會面,但未成年人仍產生嚴重抗拒會面之忠誠衝突
現象,本報告就相對人自述未成年人曾看見自己於離
婚歷程難過落淚,及未成年人於總結會談時提及知道
父親付母親三百萬元感到很震驚、原本以為最多幾十
萬等語,綜合未成年人自幼由相對人撫育、心理上較
為依附母親為兩造所不爭,評估未成年人因較為認同
母親的立場、感受、情緒、想法,又目睹母親因與父
親衝突落淚,而易與提供生活照顧的母親產生相同的
立場及感受,展現對聲請人之不滿及拒絕態度,為未
成年人忠誠衝突之心理成因。相對人雖於訪視中自述
有跟子女表示聲請人賺錢養未成年人,但是否有於生
活中使子女知悉兩造間經濟紛爭不滿,則未可知。
    ❷參酌許翠玲法官(2022:69~71)綜整國內外研究與裁判
實務經驗指出,對孩子吐露與他方父母間的秘密,而
使孩子對他方父母生氣或覺得應該保護離間父母(本
次觀察未成年人對兩造離異時之金錢協議似不知實情
,且對聲請人有所不滿);讓孩子親自通知他方不出
席會面交往(未成年人過往會自行至門口跟父親說話
及表示不欲外出進行會面、關門表示拒絕等情);跟
孩子說話的時候,提到受離間父母時以姓名稱呼、提
到繼父或繼母時直接稱之為爸爸或媽媽(相對人陳述
未成年人叫相對人配偶為「爸爸」之歷程,自述曾向
未成年人表示「他不是你爸爸,甲○○才是你爸爸」,
之後徵得配偶同意就讓未成年人叫相對人配偶爸爸等
情);用象徵性的溝通介入(例如完全不提及他方父
母、讓孩子知道對他方父母表現愛意或談及他方父母
會不為離間方父母接受、家中從不擺放他方父母的照
片等。相對人於訪談中自述未成年人於兩造離異後均
未曾主動提到聲請人,亦可能是相對人在生活中展現
不欲與聲請人有任何連結之負面態度,而使忠誠衝突
之子女亦採取相同之態度及立場),均屬離間行為之
一。
    ❸許翠玲法官(2022:74)另指出,被離間子女的特徵包含
「孩子會說他拒絕他方父母完全是他自己的想法,和
離間父母一點關係都沒有」(未成年人於本院會面交
往初期自述是自己不想跟聲請人有任何接觸);「孩
子所提出來拒絕父母的理由是佷微薄的,沒有辦法合
理化他的拒絕」(詳本院114/1/15非訟事件筆錄,相
對人訪視中亦提及未成年人抗拒之理由為接送時並不
嚴重的遲到、聞到菸味、埋怨爸爸不陪玩等,情節均
非嚴重);「孩子只對被拒絕父母粗魯、不尊重,但
孩子對別人卻不會這樣」、「對他方父母完全沒有猶
豫或者矛盾的心理的情形」、「對他方父母很糟糕的
對待,完全沒有罪惡成」(未成年人於本院初期的會
面中直呼聲請人全名、對聲請人逾越社交常規的無禮
對待,但未成年人均無任何歉疚情緒,詳113/12/10
、113/12/25、114/1/15非訟事件筆錄)等情形,評
估未成年人呈現出被離間子女的特微。
    ❹是以本報告評估未成年人之忠誠衝突現象,與相對人
使未成年人處於非友善之教養環境相關,當中亦包含
非故意、亦非惡意,卻會引發子女忠誠焦慮之狀況,
此種狀況即需同住方發揮適當的蹺親職功能,甚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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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