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88號
PCDV,113,家繼訴,188,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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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8號
原 告 田雲



被 告 田德發


田美玉



田美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依婷
被 告 林駿皓(即被告林田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林田美鳳在本院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死亡,
田美鳳之繼承人為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林駿皓
其中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已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3月17日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5至38頁),原告於同年4月8日具
狀聲明林駿皓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田德發林駿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於109年1月20日死亡,遺
有遺產,其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地,及部分立
有公證遺囑之遺產由原告取得,且遺產存款部分均已結清分
配由各繼承人取得,現僅餘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被繼
承人田魏梅英有子女原告、田德財田德發、林田美鳳、陳
田美玉田美秀,其中田德財早於104年7月3日死亡,無子
嗣;林田美鳳則於本件訴訟中113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林駿皓,其中張林淑惠
林淑芬林慧君已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唯一繼承人即被
林駿皓繼承,故兩造為被繼承人田魏梅英之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所遺之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既尚未分割,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
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
協議分割,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⒈被繼承人田魏
梅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配。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田美玉田美秀部分:同意原告請求。
 ㈡被告田德發林駿皓部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於109年1月20日死亡,原告及被告
田德發、陳田美玉田美秀及原被告林田美鳳共五人,前於
111年12月7日在本院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就部分遺產
分配方式和解成立,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兩造
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14年3月17日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14
日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前訴訟資料,堪認被繼承
人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
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自得依上
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㈢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
適之判決。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
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分割之公
平性、原告主張、到庭被告之意見,認就附表一所示土地,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故是原告本
件請求分割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如
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一:被繼承人田魏梅英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3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80/158400 5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158400 6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7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8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9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10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3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4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15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6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7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8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2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6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2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3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3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3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772/914760 4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104/0000000 4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9800 4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4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20/138600 5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5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0/9900 5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0/9900 5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6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62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3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34 6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7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34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田雲  1/5 2 田德發  1/5 3 陳田美玉  1/5 4 田美秀  1/5 5 林駿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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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