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黃○裕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
原 告 黃○致
黃○任
被 告 黃○隆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板橋院區溝通式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