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依玲
被 上訴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被 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9日送達上
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1頁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所為
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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