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謝慧伶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被 告 黃梅
黃崇松
黃廖素雀
黃清貴
黃清洋
黃教萍
黃啓棠
黃政欽
林政治
黃詮翰
黃世煒
黃巧琪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金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黃秋蓉
黃申貴
黃國良
陳黃桂子
丁照明
丁文貞
丁竹宏
黃讚成
黃明福
黃碧霞
陳黃美
黃榮村
訴訟代理人 黃宣諺
被 告 陳李國
黃政建
黃宗卿
黃宗輝
黃宗誠
黃秋桂
黃鈺英
楊黃愛枝
楊憶如
黃美玲
黃崇遠
黃崇永
陳李發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李懋
被 告 許素珍
黃正傳
潘宗奇
高素蘭
王富美
黃天賜
曾進益
吳志宗
黃宗仁
黃柏毅即黃柏仁
黃宗熙
林朝發
林群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丁裕林
陳卿昌
黃羅緞
黃紫荊
黃涵沄
黃莉純
黃碧蓮
黃碧珠
黃建綱(即黃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照香(即黃仁松之繼承人)
黃品瑄(即黃仁松之繼承人)
黃詩婷(即黃仁松之繼承人)
楊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丁裕林應就被繼承人丁欽山所遺如附表八、附表九、附
表十三至附表十四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
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應就被繼承人黃興漢所遺如附表三
至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二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
三、原告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四、原告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五、原告與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六、原告與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七、原告與如附表五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八、原告與如附表六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九、原告與如附表七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七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十、原告與如附表八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八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十一、原告與如附表九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九所示之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二、原告與如附表十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十所示之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三、原告與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十一所示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四、原告與如附表十二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十二所示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五、原告與如附表十三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十三所示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六、原告與如附表十四所示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十四所示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至十四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該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
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2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就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所示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並將丁欽山、陳
丁鶴、黃興漢列未被告,惟丁欽山於訴訟繫屬前之108年11
月7日已死亡,陳丁鶴於訴訟繫屬前之110年10月15日死亡,
黃興漢則於訴訟繫屬前之73年7月3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謄本
(除戶部分)為憑(見本院卷二第569頁至第577頁),嗣原
告於111年9月23日具狀變更被告丁欽山部分為丁欽山之繼承
人丁裕林為被告,被告陳丁鶴部分則請求變更為陳丁鶴之繼
承人陳卿昌為被告,黃興漢部分則請求變更為黃興漢之繼承
人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黃仁松、黃仁榮、黃
信玉、黃碧蓮、黃碧珠為被告,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變更、
追加、陳報暨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
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頁至第68頁、第69頁
至第73頁、第423頁至第441頁、第575頁),惟所請求追加
之被告黃仁榮於訴訟繫屬前之91年12月13日已死亡,黃信玉
亦於訴訟繫屬前之93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其等戶籍謄本(
除戶部分)為憑(見本院卷三第51頁至第53頁),原告又於
111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對黃仁榮、黃信玉之訴。嗣被告黃
仁松於113年7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照香、黃詩婷、黃
品瑄,另被告黃政堅、黃政炮已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全移
轉予被告黃宗仁,又楊孝誼因配偶林群凱贈與而取得系爭土
地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二所示應有部分各19
6分之1,原告再於113年12月13日撤回對黃政堅、黃政炮之
訴,並追加被告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及楊孝誼,且具狀
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丁裕林應就被繼承人丁欽山所有如
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所示之地號、應有部
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
、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應就
被繼承人黃興漢所有如附表三至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二
所示之地號、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四
第553頁至第579頁)。嗣原告再於114年2月19日具狀撤回對
林群凱之起訴(見本院卷四第705頁至第709頁),因林群凱
尚未對本案為言詞辯論,是林群凱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經
核原告所為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部分,係本於分割共有物之
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後,被告黃信雄於112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黃建綱、黃鳳修、黃心怡、黃陳玉葉、黃雅瑜,經全體繼承
人協議黃信雄所遺土地應有部分均由被告黃建綱繼承並已辦
理繼承登記完畢,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
憑,且經被告黃建綱於113年10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四第337頁至第345頁);又被告黃仁松於113年7月
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且其等均
未拋棄繼承,有黃仁松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結果在卷可稽,並經
原告於113年12月13日具狀聲明被告劉照香、黃詩婷、黃品
瑄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553頁至第561頁、第581頁至第5
87頁),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黃秋蓉、黃申貴、黃國良、陳黃桂子、丁照明、丁文貞
、丁竹宏、黃讚成、黃明福、黃碧霞、陳黃美、陳李國、黃
政建、黃宗卿、黃宗輝、黃宗誠、楊黃愛枝、楊憶如、黃美
玲、黃崇遠、黃崇永、許素珍、潘宗奇、高素蘭、王富美、
黃天賜、吳志宗、黃宗仁、黃柏毅、林朝發、林群智、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丁裕林、陳卿昌、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
、黃莉純、黃碧蓮、黃碧珠、黃建綱、劉照香、黃品瑄、黃
詩婷、楊孝誼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
。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立不分割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或法令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又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部分相同且相鄰,並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
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分割,原告自得請求合併分割。又系爭
土地地界蜿蜒崎嶇,共有人人數眾多,本不利於原物分割,
若採變價分割,可因變賣程序多人競標而提高土地之經濟價
值,並達到整合土地利用之目的。若兩造有意取得系爭土地
者,亦可透過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為之。準此,應以
變價分割方式為最符合兩造利益與系爭土地經濟效用之分割
方法。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
項、第6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丁裕林
應就被繼承人丁欽山所有如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三、附
表十四所示之地號、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
告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
品瑄、黃碧蓮、黃碧珠應就被繼承人黃興漢所有如附表三至
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二所示之地號、應有部分之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㈢兩造所共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土
地准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梅、黃崇松、黃廖素雀、黃清貴、黃清洋、黃教萍、
黃啓棠、黃政欽、林政治、黃詮翰、黃世煒、黃巧琪、黃榮
村、黃秋桂、黃鈺英則以:被告間多為親戚,居住於系爭土
地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並有停車棚及停車場作停放汽機車
使用,而形成一生活區域,倘系爭土地拍賣後由他人取得,
將使居住於系爭土地上之被告面臨須拆除居住數十年之房屋
,無處居住之窘境。故提出系爭土地原物分割方案如本院卷
五第153頁之附圖所示,分為標示綠色區域一筆;藍色區域
一筆;橘色區域1筆,標示綠色部分分配予伊等,標示藍色
部分分配予被告黃秋桂、黃鈺英,其餘分配予原告與其餘被
告,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標示橘色部分分配予被告黃
榮村。此元物分割方案得保持系爭土地分割後形廓完整且面
積充足,並預留3公尺寬道路供兩造自中央路三段76巷50號
通行至系爭581、585、666至669、671、672地號土地,不致
形成袋地,發揮系爭土地經濟效益,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
等語。
㈡被告陳李國、陳李懋、陳李發則以:伊等為兄弟,持有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合計為百分之19.41,面積共994.35平方
公尺,冀希分得系爭土地如本院卷四第725頁所示之附圖黃
色區塊部分並維持共有,而所分得土地面積與伊等就系爭土
地之原有應有部分比例相當,故無需再補償他共有人。其餘
部分即橘色區塊部分,因共有人數眾多、意見亦不一致,應
將其餘部分予以變價分割,使其他共有人依各自之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拍賣價金,以符該等共有人間之公平等語。
㈢被告黃宗熙則以:沒有意見。
㈣被告黃正傳、黃天賜、曾進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同
意變價分割等語。
㈤被告黃秋蓉、黃申貴、黃國良、陳黃桂子、丁照明、丁文貞
、丁竹宏、黃讚成、黃明福、黃碧霞、陳黃美、黃政建、黃
宗卿、黃宗輝、黃宗誠、楊黃愛枝、楊憶如、黃美玲、黃崇
遠、黃崇永、許素珍、潘宗奇、高素蘭、王富美、吳志宗、
黃宗仁、黃柏毅、林朝發、林群智、丁裕林、陳卿昌、黃羅
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黃碧蓮、黃碧珠、黃建綱、
劉照香、黃品瑄、黃詩婷、楊孝誼,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
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
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
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
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
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
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參照)。查原告
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期限之約定,亦無使用目
的上不能分割之情事,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原告提
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未見被告就此爭執,堪
認為真(見本院卷四第353頁至第532頁)。如附表八、附表
九、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四所示之土地原共有人丁欽山及如附
表三至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二所示之土地原共有人黃興
漢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之登記,亦有
土地第一類謄本足憑(見本院卷四第369頁至第409頁、第43
7頁至第532頁),因此,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之同時
,併予請求被告丁裕林就其繼承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三
至附表十四所示之土地丁欽山應有部分分別辦理繼承登記,
及請求被告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
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就其繼承附表三至附表五、
附表十、附表十二所示之土地黃興漢應有部分分別辦理繼承
登記,應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及第2項所示。
㈡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 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由法院 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 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2569號判決意旨參照);並斟酌當 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 ,公平裁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⒈系爭土地上無已保存登記之建物,僅有樹叢、鐵皮搭建之停 車棚、老舊鐵皮屋及磚造房屋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 照片(見本院卷三第549頁至第550頁、卷四第135頁至第148 頁)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函附112年7月4 日板土複字第122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三第573頁至第575頁),堪認為真。
⒉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 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 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6項定有明文。查系 爭土地面積及共有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共有人眾多 ,如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各自為原物分割,確使系爭土地過 度細分,且形狀難以規則或較為平整,致各共有人對於所分 得部分,甚難供通常之使用,如再考量劃設預留內部道路供 共有人通行,可使用土地面積將更為減少,實不符使用效益 ,亦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無法有效發揮系爭土地經濟上最 大利用價值,且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亦將趨於複雜,故採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又系爭土地變價分割之結果,應能兼顧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併期周全土地完整使用之整體社會經濟效 益,且系爭土地變價拍賣係交由市場競價決定系爭土地之價
值,應更具真實性,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額亦可增加,並使 兩造能信服以消弭歧異,對於共有人而言,均屬有利。是以 ,本院認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且土地位置及價 值均不同,自不得合併變賣,並審酌各共有人之意願、系爭 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後,認系爭土地 應以各別變價分割方法,較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⒊又按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判分 割共有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外,不應創設新的共有關係。所謂 共有人之利益,例如共有人表明願維持共有關係,或為分割 後土地有與公路聯絡之必要,需保留部分土地供為通行道路 之用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黃梅、黃崇松、黃廖素雀、黃清貴、黃清洋、黃教 萍、黃啓棠、黃政欽、林政治、黃詮翰、黃世煒、黃巧琪、 黃榮村、黃秋桂、黃鈺英等人雖提出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五 第153頁),惟該分割方案將系爭土地分割為3筆,將其中1 筆分歸原告與其他被告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創設新的 共有關係。另被告陳李國、陳李懋、陳李發亦有提出分割方 案,冀希分得系爭土地如本院卷四第725頁之附圖所示區域 ,即將系爭土地如前開附圖所示將面積計994.35平方公尺自 系爭土地分割出一筆土地分歸被告陳李國、陳李懋、陳李發 依原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並主張無需補償他共有人。 其餘部分予以變價分割,由其他共有人與原告依其等各自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拍賣所得之價金,然被告陳李國、陳李懋 、陳李發欲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位置與被告黃梅、黃崇松、黃 廖素雀、黃清貴、黃清洋、黃教萍、黃啓棠、黃政欽、林政 治、黃詮翰、黃世煒、黃巧琪、黃榮村、黃秋桂、黃鈺英提 出之分割方案主張欲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位置相同,顯見該部 分土地價值較高,被告陳李國、陳李懋、陳李發不願鑑價補 償其他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顯有不公平之情形。又按變賣 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 24條第7項定有明文。倘將系爭土地各自變價分割,本件共 有人中有意取得完整所有權者,自得依其對共有物之利用情 形、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 ,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於變賣程序參與競 標,買回系爭土地。本院審酌本件共有人之人數、系爭土地 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節,應認系爭土地以分別變價 分割將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方屬允當。四、據上論結,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然兩造均未提出適當合法之分割方 法,故以分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共有人均蒙其利,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酌量情形,命兩造依其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欣附表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5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三所示訴訟標的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崇松 5/140 5/140 2 黃讚成 3/392 3/392 3 黃明福 3/392 3/392 4 黃碧霞 1/196 1/196 5 陳黃美 1/196 1/196 6 陳李懋 16/84 16/84 7 黃建綱 1/42 1/42 8 黃秋桂 1/42 1/42 9 黃廖素雀 1/21 1/21 10 黃清貴 1/42 1/42 11 黃清洋 1/42 1/42 12 黃政欽 1/14 1/14 13 謝慧伶 13/420 13/420 14 潘宗奇 13/210 13/210 15 高素蘭 13/420 13/420 16 王富美 13/210 13/210 17 黃宗仁 41/210 41/210 18 黃柏毅 1/196 1/196 19 林政治 1/28 1/28 20 黃詮翰 1/14 1/14 21 林群智 1/196 1/196 22 黃巧琪 5/140 5/140
附表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9.98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四所示訴訟標的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2 黃讚成 3/392 3/392 3 黃明福 3/392 3/392 4 黃碧霞 1/196 1/196 5 陳黃美 1/196 1/196 6 陳李懋 64/420 64/420 7 黃建綱 1/42 1/42 8 黃秋桂 1/42 1/42 9 黃廖素雀 1/21 1/21 10 黃清貴 1/42 1/42 11 黃清洋 1/42 1/42 12 黃政欽 11/42 11/42 13 陳李發 16/420 16/420 14 謝慧伶 1/84 1/84 15 潘宗奇 1/42 1/42 16 高素蘭 1/84 1/84 17 黃宗仁 5/42 5/42 18 王富美 1/42 1/42 19 黃柏毅 1/196 1/196 20 林政治 1/28 1/28 21 黃詮翰 1/14 1/14 22 林群智 1/196 1/196 23 黃巧琪 5/140 5/140
附表三: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59.37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五所示訴訟標的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梅 240/1680 240/1680 2 黃秋蓉 1/420 1/420 3 黃申貴 1/420 1/420 4 黃國良 1/420 1/420 5 陳黃桂子 1/420 1/420 6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7 黃讚成 3/392 3/392 8 黃明福 3/392 3/392 9 黃碧霞 1/196 1/196 10 陳黃美 1/196 1/196 11 陳李懋 2186/16800 2186/16800 12 陳李國 54/3360 54/3360 13 黃政建 8/840 8/840 14 黃宗卿 1/336 1/336 15 黃宗輝 1/336 1/336 16 黃宗誠 1/336 1/336 17 黃建綱 1/84 1/84 18 黃秋桂 1/84 1/84 19 黃廖素雀 1/42 1/42 20 黃清貴 1/84 1/84 21 黃清洋 1/84 1/84 22 黃鈺英 10/280 10/280 23 楊黃愛枝 1/1400 1/1400 24 楊憶如 4/1400 4/1400 25 黃詮翰 27/672 27/672 26 黃世煒 3/672 3/672 27 黃政欽 1/28 1/28 28 黃美玲 1/252 1/252 29 黃崇遠 1/252 1/252 30 黃崇永 1/252 1/252 31 陳李發 614/16800 614/16800 32 許素珍 163/10080 163/10080 33 高素蘭 10209/336000 10209/336000 34 謝慧伶 35353/0000000 35353/0000000 35 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 公同共有1/56 1/56 36 黃正傳 3/672 3/672 37 潘宗奇 13/300 13/300 38 黃宗仁 589/4200 589/4200 39 王富美 13/300 13/300 40 黃天賜 4/840 4/840 41 曾進益 163/10080 163/10080 42 黃柏毅 1/196 1/196 43 林政治 1/56 1/56 44 黃宗熙 1/420 1/420 45 林朝發 1/196 1/196
附表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4.1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六所示訴訟標的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420 1/420 2 黃申貴 1/420 1/420 3 黃國良 1/420 1/420 4 陳黃桂子 1/420 1/42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2186/16800 2186/16800 11 陳李國 54/3360 54/3360 12 黃政建 8/840 8/840 1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5/1680 15/1680 14 黃建綱 1/84 1/84 15 黃秋桂 1/84 1/84 16 黃廖素雀 5/126 5/126 17 黃清貴 1/84 1/84 18 黃清洋 1/84 1/84 19 黃鈺英 30/840 30/840 20 楊黃愛枝 1/1400 1/1400 21 楊憶如 4/1400 4/1400 22 黃政欽 25/252 25/252 23 黃詮翰 15/3360 15/3360 24 黃世煒 215/3360 215/3360 25 黃美玲 1/252 1/252 26 黃崇遠 1/252 1/252 27 黃崇永 1/252 1/252 28 陳李發 614/16800 614/16800 29 許素珍 163/10080 163/10080 30 高素蘭 28627/0000000 28627/0000000 00 謝慧伶 33353/0000000 33353/0000000 00 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 公同共有1/56 1/56 00 黃正傳 15/3360 15/3360 00 潘宗奇 62/1575 62/1575 35 黃宗仁 1817/12600 1817/12600 36 王富美 62/1575 62/1575 00 黃天賜 4/840 4/840 00 曾進益 163/10080 163/10080 00 黃柏毅 1/196 1/196 40 林政治 5/168 5/168 41 黃宗熙 1/420 1/420 42 林群智 1/196 1/196 43 黃巧琪 30/840 30/840
附表五: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56.43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七所示訴訟標的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420 1/420 2 黃申貴 1/420 1/420 3 黃國良 1/420 1/420 4 陳黃桂子 1/420 1/42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2186/16800 2186/16800 11 陳李國 54/3360 54/3360 12 黃政建 8/840 8/840 1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336 3/336 14 黃建綱 1/84 1/84 15 黃秋桂 1/84 1/84 16 黃廖素雀 5/126 5/126 17 黃清貴 1/84 1/84 18 黃清洋 1/84 1/84 19 黃鈺英 10/280 10/280 20 楊黃愛枝 1/1400 1/1400 21 楊憶如 4/1400 4/1400 22 黃政欽 25/252 25/252 23 黃詮翰 43/672 43/672 24 黃世煒 3/672 3/672 25 黃美玲 1/252 1/252 26 黃崇遠 1/252 1/252 27 黃崇永 1/252 1/252 28 陳李發 614/16800 614/16800 29 許素珍 163/10080 163/10080 30 高素蘭 28627/0000000 28627/0000000 31 謝慧伶 33353/0000000 33353/0000000 32 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 公同共有1/56 1/56 33 黃正傳 3/672 3/672 34 潘宗奇 62/1575 62/1575 35 黃宗仁 1817/12600 1817/12600 36 王富美 62/1575 62/1575 37 黃天賜 4/840 4/840 38 曾進益 163/10080 163/10080 39 黃柏毅 1/196 1/196 40 林政治 5/168 5/168 41 黃宗熙 1/420 1/420 42 黃巧琪 6/168 6/168 43 楊孝誼 1/196 1/196
附表六: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95.1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八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5939/50400 5939/50400 11 陳李國 781/10080 781/10080 12 黃政建 8/1680 8/1680 13 黃宗卿 5/3360 5/3360 14 黃宗輝 5/3360 5/3360 15 黃宗誠 5/3360 5/3360 16 黃建綱 1/84 1/84 17 黃秋桂 1/84 1/84 18 黃清貴 1/84 1/84 19 黃清洋 1/84 1/84 20 黃鈺英 20/560 20/560 21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2 楊憶如 4/2800 4/2800 23 黃啟棠 60/1680 60/1680 24 黃政欽 130/1008 130/1008 25 黃詮翰 15/6720 15/6720 26 黃世煒 535/6720 535/6720 27 黃美玲 1/504 1/504 28 黃崇遠 1/504 1/504 29 黃崇永 1/504 1/504 30 陳李發 2461/50400 2461/50400 31 許素珍 1/6720 1/6720 32 高素蘭 20701/0000000 20701/0000000 33 謝慧伶 20689/0000000 20689/0000000 34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35 潘宗奇 1031/25200 1031/25200 36 黃宗仁 3937/25200 3937/25200 37 王富美 1031/25200 1031/25200 38 黃天賜 4/1680 4/1680 39 曾進益 1/6720 1/6720 40 黃柏毅 1/196 1/196 41 林政治 13/336 13/336 42 黃宗熙 1/840 1/840 43 楊孝誼 1/196 1/196
附表七: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6.45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九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5939/50400 5939/50400 11 陳李國 781/10080 781/10080 12 黃政建 2/420 2/420 13 黃宗卿 1/672 1/672 14 黃宗輝 1/672 1/672 15 黃宗誠 1/672 1/672 16 黃建綱 1/84 1/84 17 黃秋桂 1/84 1/84 18 黃清貴 1/84 1/84 19 黃清洋 1/84 1/84 20 黃鈺英 20/560 20/560 21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2 楊憶如 4/2800 4/2800 2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24 黃詮翰 1/448 1/448 25 黃世煒 107/1344 107/1344 26 黃政欽 13/168 13/168 27 黃美玲 1/504 1/504 28 黃崇遠 1/504 1/504 29 黃崇永 1/504 1/504 30 陳李發 2461/50400 2461/50400 31 許素珍 1/6720 1/6720 32 高素蘭 25901/0000000 25901/0000000 33 謝慧伶 25889/0000000 25889/0000000 34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35 潘宗奇 1291/25200 1291/25200 36 黃宗仁 4457/25200 4457/25200 37 王富美 1291/25200 1291/25200 38 黃天賜 1/420 1/420 39 曾進益 1/6720 1/6720 40 黃柏毅 1/196 1/196 41 林政治 13/336 13/336 42 黃宗熙 1/840 1/840 43 林群智 1/196 1/196
附表八: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6.81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丁裕林(未辦繼承登記) 2/672 2/672 7 丁照明 2/672 2/672 8 丁文貞 2/672 2/672 9 丁竹宏 2/672 2/672 10 黃讚成 3/392 3/392 11 黃明福 3/392 3/392 12 黃碧霞 1/196 1/196 13 陳黃美 1/196 1/196 14 黃榮村 315/3360 315/3360 15 陳李懋 2153/16800 2153/16800 16 陳李國 87/3360 87/3360 17 黃政建 8/1680 8/1680 18 黃宗卿 5/3360 5/3360 19 黃宗輝 5/3360 5/3360 20 黃宗誠 5/3360 5/3360 21 黃建綱 1/84 1/84 22 黃秋桂 1/84 1/84 23 黃廖素雀 9/252 9/252 24 黃清貴 1/84 1/84 25 黃清洋 1/84 1/84 26 黃鈺英 20/560 20/560 27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8 楊憶如 4/2800 4/2800 29 黃詮翰 15/6720 15/6720 30 黃世煒 375/6720 375/6720 31 黃政欽 9/168 9/168 32 黃美玲 1/504 1/504 33 黃崇遠 1/504 1/504 34 黃崇永 1/504 1/504 35 陳李發 647/16800 647/16800 36 許素珍 1/6720 1/6720 37 高素蘭 7817/336000 7817/336000 38 謝慧伶 7813/336000 7813/336000 39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40 潘宗奇 779/16800 779/16800 41 黃宗仁 163/1050 163/1050 42 王富美 779/16800 779/16800 4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44 黃天賜 4/1680 4/1680 45 曾進益 1/6720 1/6720 46 吳志宗 2/672 2/672 47 黃柏毅 1/196 1/196 48 林政治 9/336 9/336 49 黃宗熙 1/840 1/840 50 林群智 1/196 1/196 51 陳卿昌 2/672 2/672
附表九: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3.66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一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丁裕林(未辦繼承登記) 2/672 2/672 7 丁照明 2/672 2/672 8 丁文貞 2/672 2/672 9 丁竹宏 2/672 2/672 10 黃讚成 3/392 3/392 11 黃明福 3/392 3/392 12 黃碧霞 1/196 1/196 13 陳黃美 1/196 1/196 14 黃榮村 63/672 63/672 15 陳李懋 2153/16800 2153/16800 16 陳李國 87/3360 87/3360 17 黃政建 8/1680 8/1680 18 黃宗卿 5/3360 5/3360 19 黃宗輝 5/3360 5/3360 20 黃宗誠 5/3360 5/3360 21 黃建綱 1/84 1/84 22 黃秋桂 1/84 1/84 23 黃廖素雀 9/252 9/252 24 黃清洋 1/84 1/84 25 黃清貴 1/84 1/84 26 黃鈺英 20/560 20/560 27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8 楊憶如 4/2800 4/2800 29 黃詮翰 15/6720 15/6720 30 黃世煒 375/6720 375/6720 31 黃政欽 9/168 9/168 32 黃美玲 1/504 1/504 33 黃崇遠 1/504 1/504 34 黃崇永 1/504 1/504 35 陳李發 647/16800 647/16800 36 許素珍 1/6720 1/6720 37 高素蘭 7817/336000 7817/336000 38 謝慧伶 7813/336000 7813/336000 39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40 潘宗奇 779/16800 779/16800 41 黃宗仁 163/1050 163/1050 42 王富美 779/16800 779/16800 4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44 黃天賜 4/1680 4/1680 45 曾進益 1/6720 1/6720 46 吳志宗 2/672 2/672 47 黃柏毅 1/196 1/196 48 林政治 9/336 9/336 49 黃宗熙 1/840 1/840 50 楊孝誼 1/196 1/196 51 陳卿昌 2/672 2/672
附表十: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0.38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二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420 1/420 2 黃申貴 1/420 1/420 3 黃國良 1/420 1/420 4 陳黃桂子 1/420 1/42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2186/16800 2186/16800 11 陳李國 54/3360 54/3360 12 黃政建 2/210 2/210 13 黃宗卿 1/336 1/336 14 黃宗輝 1/336 1/336 15 黃宗誠 1/336 1/336 16 黃建綱 1/84 1/84 17 黃秋桂 1/84 1/84 18 黃廖素雀 5/126 5/126 19 黃清貴 1/84 1/84 20 黃清洋 1/84 1/84 21 黃鈺英 10/280 10/280 22 楊黃愛枝 1/1400 1/1400 23 楊憶如 4/1400 4/1400 24 黃詮翰 1/224 1/224 25 黃世煒 43/672 43/672 26 黃政欽 5/84 5/84 27 黃美玲 1/252 1/252 28 黃崇遠 1/252 1/252 29 黃崇永 1/252 1/252 30 陳李發 614/16800 614/16800 31 許素珍 163/10080 163/10080 32 高素蘭 4661/144000 4661/144000 33 謝慧伶 12451/336000 12451/336000 34 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 公同共有1/56 1/56 35 黃正傳 3/672 3/672 36 潘宗奇 149/3150 149/3150 37 黃宗仁 2017/12600 2017/12600 38 王富美 149/3150 149/3150 39 黃天賜 1/210 1/210 40 曾進益 163/10080 163/10080 41 黃柏毅 1/196 1/196 42 林政治 5/168 5/168 43 黃宗熙 1/420 1/420 44 林群智 1/196 1/196 45 黃巧琪 6/168 6/168
附表十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95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九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14/84 14/84 11 陳李國 781/10080 781/10080 12 黃政建 2/420 2/420 13 黃宗卿 1/672 1/672 14 黃宗輝 1/672 1/672 15 黃宗誠 1/672 1/672 16 黃建綱 1/84 1/84 17 黃秋桂 1/84 1/84 18 黃清貴 1/84 1/84 19 黃清洋 1/84 1/84 20 黃鈺英 20/560 20/560 21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2 楊憶如 4/2800 4/2800 2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24 黃詮翰 1/448 1/448 25 黃世煒 107/1344 107/1344 26 黃政欽 13/168 13/168 27 黃美玲 1/504 1/504 28 黃崇遠 1/504 1/504 29 黃崇永 1/504 1/504 30 許素珍 1/6720 1/6720 31 高素蘭 25901/0000000 25901/0000000 32 謝慧伶 25889/0000000 25889/0000000 33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34 潘宗奇 1291/25200 1291/25200 35 黃宗仁 4457/25200 4457/25200 36 王富美 1291/25200 1291/25200 37 黃天賜 1/420 1/420 38 曾進益 1/6720 1/6720 39 黃柏毅 1/196 1/196 40 林政治 13/336 13/336 41 黃宗熙 1/840 1/840 42 林群智 1/196 1/196
附表十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89.72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四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420 1/420 2 黃申貴 1/420 1/420 3 黃國良 1/420 1/420 4 陳黃桂子 1/420 1/42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黃讚成 3/392 3/392 7 黃明福 3/392 3/392 8 黃碧霞 1/196 1/196 9 陳黃美 1/196 1/196 10 陳李懋 2186/16800 2186/16800 11 陳李國 54/3360 54/3360 12 黃政建 2/210 2/210 1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12 1/112 14 黃建綱 1/84 1/84 15 黃秋桂 1/84 1/84 16 黃廖素雀 5/126 5/126 17 黃清貴 1/84 1/84 18 黃清洋 1/84 1/84 19 黃鈺英 10/280 10/280 20 楊黃愛枝 1/1400 1/1400 21 楊憶如 4/1400 4/1400 22 黃政欽 25/252 25/252 23 黃詮翰 43/672 43/672 24 黃世煒 1/224 1/224 25 黃美玲 1/252 1/252 26 黃崇遠 1/252 1/252 27 黃崇永 1/252 1/252 28 陳李發 614/16800 614/16800 29 許素珍 163/10080 163/10080 30 高素蘭 28627/0000000 28627/0000000 31 謝慧伶 33353/0000000 33353/0000000 32 黃羅緞、黃紫荊、黃涵沄、黃莉純、劉照香、黃詩婷、黃品瑄、黃碧蓮、黃碧珠 公同共有1/56 1/56 33 黃正傳 3/672 3/672 34 潘宗奇 62/1575 62/1575 35 黃宗仁 1817/12600 1817/12600 36 王富美 62/1575 62/1575 37 黃天賜 1/210 1/210 38 曾進益 163/10080 163/10080 39 黃柏毅 1/196 1/196 40 林政治 5/168 5/168 41 黃宗熙 1/420 1/420 42 黃巧琪 6/168 6/168 43 楊孝誼 1/196 1/196
附表十三: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2.77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五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丁裕林(未辦繼承登記) 2/672 2/672 7 丁照明 2/672 2/672 8 丁文貞 2/672 2/672 9 丁竹宏 2/672 2/672 10 黃讚成 3/392 3/392 11 黃明福 3/392 3/392 12 黃碧霞 1/196 1/196 13 陳黃美 1/196 1/196 14 黃榮村 315/3360 315/3360 15 陳李懋 2153/16800 2153/16800 16 陳李國 87/3360 87/3360 17 黃政建 2/420 2/420 18 黃宗卿 1/672 1/672 19 黃宗輝 1/672 1/672 20 黃宗誠 1/672 1/672 21 黃建綱 1/84 1/84 22 黃秋桂 1/84 1/84 23 黃廖素雀 9/252 9/252 24 黃清貴 1/84 1/84 25 黃清洋 1/84 1/84 26 黃鈺英 20/560 20/560 27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8 楊憶如 4/2800 4/2800 29 黃詮翰 75/1344 75/1344 30 黃世煒 1/448 1/448 31 黃政欽 9/168 9/168 32 黃美玲 1/504 1/504 33 黃崇遠 1/504 1/504 34 黃崇永 1/504 1/504 35 陳李發 647/16800 647/16800 36 許素珍 1/6720 1/6720 37 高素蘭 7817/336000 7817/336000 38 謝慧伶 7813/336000 7813/336000 39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40 潘宗奇 779/16800 779/16800 41 黃宗仁 163/1050 163/1050 42 王富美 779/16800 779/16800 4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44 黃天賜 1/420 1/420 45 曾進益 1/6720 1/6720 46 吳志宗 2/672 2/672 47 黃柏毅 1/196 1/196 48 林政治 9/336 9/336 49 黃宗熙 1/840 1/840 50 林群智 1/196 1/196 51 陳卿昌 2/672 2/672
附表十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7.88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就主文十六所示訴訟標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黃秋蓉 1/840 1/840 2 黃申貴 1/840 1/840 3 黃國良 1/840 1/840 4 陳黃桂子 1/840 1/840 5 黃崇松 60/1680 60/1680 6 丁裕林(未辦繼承登記) 2/672 2/672 7 丁照明 2/672 2/672 8 丁文貞 2/672 2/672 9 丁竹宏 2/672 2/672 10 黃讚成 3/392 3/392 11 黃明福 3/392 3/392 12 黃碧霞 1/196 1/196 13 陳黃美 1/196 1/196 14 黃榮村 315/3360 315/3360 15 陳李懋 2153/16800 2153/16800 16 陳李國 87/3360 87/3360 17 黃政建 2/420 2/420 18 黃宗卿 1/672 1/672 19 黃宗輝 1/672 1/672 20 黃宗誠 1/672 1/672 21 黃建綱 1/84 1/84 22 黃秋桂 1/84 1/84 23 黃廖素雀 9/252 9/252 24 黃清貴 1/84 1/84 25 黃清洋 1/84 1/84 26 黃鈺英 20/560 20/560 27 楊黃愛枝 1/2800 1/2800 28 楊憶如 4/2800 4/2800 29 黃詮翰 75/1344 75/1344 30 黃世煒 1/448 1/448 31 黃政欽 9/168 9/168 32 黃美玲 1/504 1/504 33 黃崇遠 1/504 1/504 34 黃崇永 1/504 1/504 35 陳李發 647/16800 647/16800 36 許素珍 1/6720 1/6720 37 高素蘭 7817/336000 7817/336000 38 謝慧伶 7813/336000 7813/336000 39 黃正傳 75/6720 75/6720 40 潘宗奇 779/16800 779/16800 41 黃宗仁 163/1050 163/1050 42 王富美 779/16800 779/16800 43 黃教萍 60/1680 60/1680 44 黃天賜 1/420 1/420 45 曾進益 1/6720 1/6720 46 吳志宗 2/672 2/672 47 黃柏毅 1/196 1/196 48 林政治 9/336 9/336 49 黃宗熙 1/840 1/840 50 林群智 1/196 1/196 51 陳卿昌 2/672 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