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19號
PCDM,114,附民,41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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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洪國
鄧凱嶸
詹士緯
被 告 蔣嘉展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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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