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47號
PCDM,114,附民,34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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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楊芳怡

被 告 曾詠翔

李秉法
吳翔和(原名吳佳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
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關於原告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即該判決附表三編號
12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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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