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
原 告 黃鼎寰
被 告 吳菘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菘輝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因屬在同一法院重
行起訴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如認有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仍可向先
前已繫屬刑事訴訟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