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04號
PCDM,114,附民,160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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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04號
原 告 李燕茹
被 告 鍾沛諭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07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
訴字第8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旻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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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