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26號
PCDM,114,附民,1426,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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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冠倫
被 告 蔡睿玹
上列被告蔡睿玹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被
蔡韋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蔡韋恩現經本院發布通
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又原告另對被告蔡御至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審結,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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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