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冠倫
被 告 蔡御至(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御至被訴妨害秩序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
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