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15號
PCDM,114,附民,121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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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
原 告 林昱維住址詳卷
被 告 吳企鎧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企鎧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89號),經原
林昱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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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