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
原 告 林昱維(住址詳卷)
被 告 吳企鎧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企鎧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89號),經原
告林昱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