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震宇(香港居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3
47、37435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HUAWEI Y9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廖震宇並從中
分得報酬牟利。」刪除、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中之自白(見金訴卷第26、
162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Yin」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1.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有因遭詐欺而分次匯款入人頭
帳戶,或匯入之款項遭被告分次提領部分,所侵害者均係其
等個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
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
及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遭被告多次提領之行為,
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被告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均非僅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
益,同時並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3.被告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分別有15名告訴人、被害
人受害,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減輕事由: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及審理程序
均自白本件加重詐欺犯行(見偵卷第90頁、金訴卷第26、16
2頁),且被告供稱其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見金訴
卷第26、162頁),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其自本案詐欺共犯
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
依該規定均減輕其刑。
㈤、量刑審酌:
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
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
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
告正值青壯,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率予聽從
「Yin」之指示,提領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入
之款項,予以輾轉傳遞,價值觀念偏差,破壞社會正常交易
秩序,並造成詐欺犯罪偵查困難,所為應受相當非難;兼衡
被告犯罪後於偵審中均坦承所有犯行,且查無犯罪所得,核
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相符,並與告訴
人林庭寬、被害人張祐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證
(見金訴卷第185頁);暨渠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工作為送快遞,月收入約港幣1萬餘元,需扶養父親、配偶
及小孩1個之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164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係受「Yin 」指示所為,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其犯罪之次數、情節 、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係使用扣案之HUAWEIY9手機(含SIM卡2張)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聯繫本案犯罪一事,據被告自陳在卷(見金訴卷第27 頁),依前開規定,渠所持用以犯本案之上開手機應宣告沒 收。
㈡、按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所涉之一般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
物,固為渠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依前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上開贓款查無實據證明 被告仍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㈢、卷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 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1 吳宗達 (提告) 114年5月31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退還看屋租金,但須配合操作。(以下簡稱退租詐騙) 114年6月5日 13時36分 29,989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3時41分至13時48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①20,000 ②1,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7,000 ⑥20,000 114年6月5日 13時44分 19,985 2 黃心俞 (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租屋,但須先匯訂金。(以下簡稱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 13時37分 18,000 3 陳周娜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3時57分 14,000 114年6月5日14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20,000 4 張祐 (不提告) 114年6月04日 114年6月5日 14時5分 10,000 114年6月5日14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16,000 114年6月5日 14時5分 8,000 (同2) 黃心俞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5時31分 18,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5時3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18,000 5 陳以琛(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5時46分 10,000 114年6月5日15時48分至15時5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雅郵局店) ①20,000 ②20,000 ③14,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20,000 6 林庭寬(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5時42分 10,000 114年6月5日 15時42分 4,000 7 李紅燕(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換匯。 114年6月5日 15時51分 10,000 8 阮玟進遠 (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 15時59分 8,000 114年6月5日16時至16時3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①10,000 ②7,000 9 風冠宇 (提告) 114年6月4日 退租詐騙 114年6月5日 16時4分 6,000 114年6月5日16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1,000 10 鄒勳元 (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 18時38分 11,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8時44分 16,000 11 林俊良(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 18時45分 5,000 114年6月5日18時47分 20,000 12 樓燕飛 (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中獎,惟須先支付款項始可領款。 114年6月5日 19時05分 20,000 114年6月5日19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20,000 13 范宸勻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3時58分 49,98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4時05分至14時0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①20,000 ②20,000 ③19,000 14 周正和(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4時2分 9,036 114年6月5日14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20,000 15 吳珊妮(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購買商品,請被害人配合驗證。 114年6月5日 14時48分 10,000 114年6月5日14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雅郵局店) 11,000 14年6月5日 14時49分 1,012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3347號 114年度偵字第37435號 被 告 廖震宇 (香港籍)
男 44歲(民國69【西元1980】 年00月00日生) 籍設香港九龍區將軍澳寶林村寶泰樓 1518室 (在押)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震宇與「Yin」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掩飾與隱匿詐欺所得去 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行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財物,廖震宇 再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 項,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廖震宇並從中分得報酬牟利 。
二、案經吳宗達、黃心俞、陳周娜、張祐、陳以琛、林庭寬、李 紅燕、阮玟進遠、風冠宇、鄒勳元、林俊良、樓燕飛、范宸 勻、周正和、吳珊妮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震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 2 證人即告訴人吳宗達、黃心俞、陳周娜、陳以琛、林庭寬、李紅燕、阮玟進遠、風冠宇、鄒勳元、林俊良、樓燕飛、范宸勻、周正和、吳珊妮、證人即被害人張祐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其等受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轉帳憑證暨存摺匯款明細 佐證被害人等受詐騙而匯款之之事實 4 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廖震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所涉上開犯嫌,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一般洗錢及加重詐欺罪,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處斷。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犯嫌 ,就對不同被害人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又本件被告因前揭犯罪行為所得之犯罪所得,如未能發 還被害人,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 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具體求刑:按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有必要時,得於起訴書記載
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並敘明理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5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年 富力強且身心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迅速獲得不 法利益實行詐騙,犯罪動機、目的實不可取,且收得款項達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漠視他人財產權甚鉅,亦使不法所得之 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所在,建請分別量處2年3月 以上有期徒刑,以昭公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皓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馨勻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元) 1 吳宗達 (提告) 114年5月31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退還看屋租金,但須配合操作。(以下簡稱退租詐騙) 114年6月5日 29,989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3時29分起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67,974 13時36分、44分 19,985 2 黃心俞 (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租屋,但須先匯訂金。(以下簡稱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 18,000 13時37分 3 陳周娜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4,000 114年6月5日14:03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14,000 13時57分 4 張祐 (不提告) 114年6月04日 114年6月5日 18,000 114年6月5日14:24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16,000 14時05分 (同2) 黃心俞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8,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5:36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18,000 15時31分 5 陳以琛(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0,000 114年6月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雅郵局店) 24,000 15時46分 15時42分 6 林庭寬(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4,000 15時42分 15時42分 7 李紅燕(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換匯。 114年6月5日15:51 10,000 114年6月5日16:00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18,000 8 阮玟進遠 (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15:59 8,000 9 風冠宇 (提告) 114年6月4日 退租詐騙 114年6月5日16:4 6,000 114年6月5日16:09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6,000 10 鄒勳元 (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18:38 11,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8:44 16,000 11 林俊良(提告) 114年6月5日 租屋詐騙 114年6月5日18:45 5,000 114年6月5日18時44分 12 樓燕飛 (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中獎,惟須先支付款項始可領款。 114年6月5日19:5 20,000 114年6月5日18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新雅店) 20,000 13 范宸勻 (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13:58 49,98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5日14時0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雅東店) 49,987 14 周正和(提告)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9,036 114年6月5日14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南雅店) 9,036 14時02分 15 吳珊妮(提告) 114年6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購買商品,請被害人配合驗證。 114年6月5日 11,012 114年6月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雅郵局店) 11,000 14時48分 14時55分 14時49分 共計 26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