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903號
PCDM,114,金訴,1903,202508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菘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6
822、56823、56824、56825、56826、56827、56828、5682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菘輝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
,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
如自帳戶內提領不明款項交付他人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
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
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
國112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陽信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板信
銀行帳戶),均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並約定將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
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隨後該詐欺集團再指示被告將上開款
項提領後至詐欺集團所指示之華西街14號,將上開款項交付
給上開詐騙集團之某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
得來源及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
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
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
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
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
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
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
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
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
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提供本案板信銀行帳戶、本案中華郵政帳戶、本案
陽信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泰」或「西瓜」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約定
將依指示提領匯入本案板信銀行、中華郵政、陽信銀行及中
信銀行帳戶之款項,並得按月領取3萬元之報酬。嗣前述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二所示施詐時間,以
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該等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
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提
領附表三所示款項,在附表三所示交付地點,交付予其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等
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62410、6516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3年11月19日繫屬
本院,現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原受理案號:1
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88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列印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
1月19日新北檢貞量112偵62410字第1139148406號函(含本
院收受前案起訴書時之收件章印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㈡經核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被告被訴之犯
罪事實,除均係指涉被告提供本案板信銀行帳戶、本案中華
郵政帳戶、本案陽信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供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提領匯入帳戶之款項交付予詐欺提團成
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以外,因此遭
詐騙匯款之本案如附表一共8位被害人與前案被害人即附表
二編號2、4至9、11之被害人均完全相同,足認本案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犯罪事實,顯然與前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完全
相同,而為同一案件。
㈢惟本案係於114年2月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2月4日新北檢永信113偵56822字第1149011795號函上
本院收件章日期可憑,是本案公訴意旨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
起訴,且本案繫屬時間在前案繫屬時間(113年11月19日)
之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核屬對已經提起公訴之案
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情形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表一(即本案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被害人所提供之資料 相關案號/報告機關 1 林淑雯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淑雯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6日15時0分許 30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592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2 黃鼎寰 (已提告) 於112年4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鼎寰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16時26分許 5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809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112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 4萬元 112年5月11日16時28分許 3萬元 3 王志玄 (已提告) 於112年3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志玄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8時48分許 2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告訴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68097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5月11日17時2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5月15日8時33分許 37萬元 4 蔡玟玲 (已提告) 於112年4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玟玲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8時26分許 5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告訴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399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5月11日8時27分許 3萬元 112年5月11日8時28分許 5萬元 5 林君宇 (未提告) 於112年3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君宇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9日9時39分許 5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409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2年5月19日9時43分許 5萬元 6 邱明亮 (未提告) 於112年5月15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邱明亮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5日12時39分許 10萬元 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7705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112年5月15日12時40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4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5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5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6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8日12時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5月18日12時0分許 10萬元 7 劉佳馨 (未提告) 於112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劉佳馨佯稱:可下載JM APP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16日9時12分許 36萬元 本案板信銀行帳戶 被害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348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8 賈立瑩 (未提告) 於112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賈立瑩佯稱:可下載JM跟單系統進行投資,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5月22日10時11分許 75萬3,000元 本案陽信銀行 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 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附表二(即前案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施詐 時間 詐騙 手法 受騙後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徐瑋婷 (提告) 112年5月11日 假投資 112年4月18日12時59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 5萬元 112年5月11日 13時40分 5萬元 本案板信帳戶 112年5月11日 13時41分 1萬4,000元 2 賈立瑩 (未告) 112年2月間 假投資 112年5月22日10時11分 75萬3,000元 本案陽信帳戶 3 黃鼎藝 (提告) 112年4月初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8時58分 1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112年5月11日16時24分 3萬元 112年5月11日16時24分 5萬元 112年5月12日8時23分 20萬元 112年5月12日8時24分 10萬元 112年5月12日8時25分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35分 20萬元 本案板信帳戶 112年5月18日8時12分 5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112年5月18日8時20分 10萬元 4 黃鼎寰 (提告) 112年4月底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16時27分 4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112年5月11日16時27分 5萬元 112年5月11日16時29分 3萬元 5 邱明亮 (未告) 112年5月15日前某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5日12時39分 1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112年5月15日12時40分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 10萬元 112年5月15日12時52分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9時2分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4分 10萬元 112年5月16日14時35分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5分 10萬元 112年5月17日8時26分 10萬元 112年5月18日12時 10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5月18日12時 10萬元 6 林淑雯 (未告) 112年5月16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6日 15時 3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7 劉佳馨 (提告) 112年5月16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6日 9時12分 36萬元 本案板信帳戶 8 蔡玟玲 (提告) 112年5月11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8時26分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5月11日8時27分 3萬元 112年5月11日8時28分 5萬元 9 王志玄 (提告) 112年5月11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8時48分 2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5月11日17時20分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5月15日8時33分 37萬元 10 葉夏香 (未告) 112年4月28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5日14時4分 56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 林君宇 (未告) 112年5月19日 假投資 112年5月19日9時39分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5月19日9時43分 5萬元
附表三(即前案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款帳戶 匯入款項來源 交付地點 1 被告林祺育 112年4月19日 14時22分許 土地銀行萬華分行 3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附表二編號1徐瑋婷 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與桂林路口附近河堤 2 被告吳菘輝 112年5月11日 統一超商吉翠門市 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王志玄 臺北市○○區○○街00號 3 同上 112年5月11日 金融卡 6萬元、6萬元、3000元、2萬7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附表二編號8蔡玟玲、編號9王志玄 4 同上 112年5月12日 金融卡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本案板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徐瑋婷 112年5月17日 金融卡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附表二編號3黃鼎藝 112年5月18日 金融卡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5月19日 金融卡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5月20日 金融卡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5月21日 金融卡 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5月22日 金融卡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5 同上 112年5月12日 現金 25萬元、3萬元、2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黃鼎藝、編號4黃鼎寰 112年5月13日 金融卡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 112年5月14日 金融卡 90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6 同上 112年5月15日 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4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邱明亮 7 同上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6日 板橋新海郵局 30萬元、30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附表二編號10葉夏香 8 同上 112年5月16日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 50萬元 本案板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劉佳馨 9 同上 112年5月16日 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6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邱明亮 10 同上 112年5月17日 統一超商裕民門市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王志玄 11 同上 112年5月17日 現金 7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邱明亮、編號6林淑雯 12 同上 112年5月18日 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3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黃鼎藝 13 同上 112年5月19日 統一超商裕民門市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林君宇 14 同上 112年5月22日 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70萬元 本案陽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賈立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