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
114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俊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全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查聲請人即
被告陳俊全(下稱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詐
欺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諭知羈
押在案,嗣因被告於114年8月1日入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2年
1月,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在監執行
另案有期徒刑,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
二、另被告於114年8月1日起即非本案羈押之被告,被告具狀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