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2號
PCDM,114,重附民,2,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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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明慧

被 告 呂冠緯

吳冠陞
吳成康

呂欣蓉

李秉法
吳翔和(原名吳佳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
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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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