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01號
PCDM,114,訴,30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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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銘諄



選任辯護人 林翔緯律師
郭子千律師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江竣文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蔡松佑(原名蔡品程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郭千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
84號、113年度偵字第63349號、114年度偵字第906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簡銘諄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竣文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蔡松佑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事 實
一、簡銘諄與不知情之第三人黃婷為配偶關係,緣簡銘諄不滿代
號AD000-B11319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與黃婷發
生婚外情,認A男侵犯其配偶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竟於
民國113年3月18日23時42分前某時許,邀集江竣文蔡松佑
(原名蔡品程)、蔡文耀(另由檢察官通緝中)、呂奇恩
另由檢察官通緝中)等4人,先由與A男認識的江竣文負責於
113年3月18日23時42分許將A男約出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星巴克重陽集賢門市前(下稱會合地點)會合,待A男進
入其駕駛之車內即告以A男被拍到與其朋友「小簡」之配偶
黃婷去唱歌及飯店開房間,要A男解決這件事等語,旋即於1
13年3月19日0時許駕車搭載A男至新北市○○區○○街00號民宅
內(下稱系爭地點),迄至同日0時30分許,蔡文耀呂奇
恩、蔡松佑簡銘諄亦陸續抵達系爭地點而人多勢眾,且A
男已隻身處於其等控制之非公開場所即系爭地點後,簡銘諄
即與江竣文蔡松佑蔡文耀呂奇恩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蔡松佑呂奇恩抓住
A男之左右手控制A男行動,並褪去A男之眼鏡及上衣,再由
簡銘諄出手毆打A男胸部、腹部、腰部等處,致A男受有身體
多處瘀傷之傷害後,再由江竣文對A男恫稱「如果沒有我在
場,你早就被拖去山上或坐桶子出去了」等在場其他人會加
害A男之生命、身體之恐嚇言語,共同挾在場人數優勢,以
前揭毆打行為、恫嚇言語之強暴、脅迫手段迫使A男就範(
以遂行後述之強制行為),並自斯時起剝奪A男之行動自由
。嗣簡銘諄即要求A男向其給付金錢作為賠償,旋即由蔡松
佑、呂奇恩檢視A男手機彰化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存款數額後
簡銘諄即出言要求A男支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賠償金
,A男表示無力支付,簡銘諄與在場之江竣文等人討論評估A
男財力後,改要求A男給付400萬元賠償金,然A男仍表示無
力支付,江竣文遂向A男恫稱「人家已經看到你戶頭有90萬
,今天先拿80萬出來配合,不然可能會更慘,你今天可能走
不出去」,復由蔡文耀以「不然把你的手砍斷」等語脅迫A
男,A男因遭受前揭強暴、脅迫且被控制行動自由,不得不
配合簡銘諄江竣文蔡松佑蔡文耀呂奇恩之要求,先
依指示書寫附表編號3所示之自白書,並被蔡松佑呂奇恩
帶至系爭地點2樓拍攝(由A男唸出自白書內容)道歉影片(
尚乏證據足認係A男全裸影片)後,再依指示書寫附表編號4
所示之和解書(內容略以:113年3月19日和解金400萬元,3
月19日償還90萬元、3月31日償還110萬元、5月15日償還200
萬元),並當場簽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發票日均為113年3
月19日、票面金額分別為90萬元(3張)、110萬元(3張)
、200萬元(3張),合計面額共1,200萬元之本票9張,江竣
文再將上開本票、自白書、和解書均交付簡銘諄收取帶離系
爭地點,迄至同日2時30幾分許,江竣文始駕車(由蔡松佑
呂奇恩陪同乘坐)搭載A男至會合地點讓其下車,共同以
上開強暴、脅迫方式剝奪A男之之行動自由,暨使其簽立交
付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票、自白書、和解書及拍攝道歉影片
得逞。A男獲釋後,旋於同日13時許至林口長庚醫院驗傷,
嗣於同日陸續接獲江竣文來電要求其當日須提領交付80萬元
,A男遂於113年3月21日0時24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三民派出所報案,經警於同日19時許約談江竣文製作警
詢筆錄並查扣其提出之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1支。而簡銘諄
A男未依前揭和解書內容給付金錢,遂持附表編號1之①、②、
③所示3張本票(票面金額共400萬元),向本院簡易庭聲請
本票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司票字
第7055號裁定准許執行。嗣於113年12月3日,員警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搜索江竣文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樓住處查扣附表編號7所示之手機,以及於同日在臺北市○○
區○○路0號B1拘提簡明諄而由其主動交付附表編號5所示手機
予員警扣案,復經其同意搜索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8樓之16住處,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簽
分及A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簡明諄、江竣文蔡松佑均爭執告訴人A男於警詢及偵
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被告簡明諄、江竣文亦均爭執證人黃
子軒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被告簡明諄另爭執證
張威晟及共同被告江竣文蔡松佑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之
證據能力,被告江竣文則另爭執共同被告簡明諄於警詢及偵
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查: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A男(下稱告訴人)、張威晟黃子軒於警
詢之陳述及共同被告簡明諄、江竣文蔡松佑於警詢及偵訊
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
力,且告訴人、證人張威晟黃子軒及共同被告簡明諄、江
竣文、蔡松佑均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所
言核與其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內容大致相符,當以其等
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又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第159條之3所規定例外容許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
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規定,上開告訴人、證人張威晟、黃子
軒及共同被告簡明諄、江竣文蔡松佑警詢及偵訊時未經具
結之陳述,分別對有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並無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亦定有明文。查告訴人、證人張威晟黃子軒及共同被告簡
明諄、江竣文於檢察官前經依法具結之陳述,本院審酌依當
時陳述時之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
其信用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前揭告訴人、證人及共
同被告亦均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簡明
江竣文蔡松佑及其等辯護人當庭詰問之機會,為此,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二、其他本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詳如後述),公訴人、被告3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1號卷【下稱院卷】第146頁〈簡明
諄〉、第171頁〈江竣文〉、第202頁〈蔡松佑〉),且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均已知
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
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
,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簡明諄固不否認透過被告江竣文約告訴人至系爭地
點後,有出手毆打告訴人、要求告訴人賠償(從800萬元後
降至400萬元)、取走告訴人簽立之本票、自白書及和解書
之事實,惟僅承認有傷害犯行,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犯行
,辯稱:當時江竣文傳給伊系爭地點的地址,地址由江竣文
決定,伊就按照時間過去,後來賠償金額400萬元及如何分
期給付是告訴人與伊協商決定的,均是經過告訴人同意,談
妥後伊就走出去用手機跟伊的太太黃婷傳訊息對話,告訴人
則在裏面開始簽和解書、本票、自白書,不是伊指示要告訴
人簽這些文件,告訴人簽的時候伊也不在場、簽的本票金額
伊也不知道,是簽完後江竣文才叫伊進去並將這些文件交給
伊並說告訴人改過名字,所以要簽賠償金額3倍的本票,伊
才知道告訴人簽了1,200萬元,但伊有跟告訴人確認伊只會
求償400萬元,當天僅是雙方在協商,伊並無剝奪告訴人行
動自由或強迫告訴人簽本票等文件之情事。訊據被告江竣文
固不否認有邀約告訴人出來並駕車將告訴人載至系爭地點、
告訴人於系爭地點有簽立本票、自白書及和解書並均經被告
簡明諄取走後,由其駕車載告訴人、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
恩離開現場,之後其並有電聯要求告訴人提領現金交付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犯行,辯稱:伊只是替簡銘諄
約告訴人出來協商,一開始是簡銘諄跟告訴人在談簡銘諄
婆的事情,後來他們越講越生氣,簡銘諄就動手先打告訴人
,告訴人也有回手,後來蔡松佑呂奇恩出來拉開雙方後,
就沒有再有任何衝突、毆打,告訴人當時會裸露上半身是毆
打衝突過程中或衝突後,告訴人自己把上衣跟眼鏡拿掉,之
後就是簡銘諄自己跟告訴人商談要賠償多少錢,伊與在場其
他人並沒有做任何事情,然後簡銘諄有去看告訴人手機的網
銀知道裏面有90萬元,伊就跟張威晟出去,讓他們自己談,
伊再進去時,簡銘諄跟告訴人說他們談好要賠400萬元及如
何履行,伊當下有說告訴人根本賠不出來,但告訴人與簡銘
諄仍開始簽和解書、自白書,伊就又走出去,再次進來時,
他們連本票都簽好了,這些文件都是告訴人直接簽好交給簡
銘諄拿走,沒有經過伊的手,伊怕他們2人又起爭執,就請
告訴人晚點走,簡銘諄就先離開,伊再載告訴人去會合地點
牽車,告訴人離開後還特別傳訊息對伊說抱歉,足見伊並未
對告訴人為本件妨害自由犯行,後來是簡銘諄叫伊聯絡告訴
人要其依照和解書給付,伊才打電話叫告訴人領錢交付等語
。訊據被告蔡松佑固不否認有在前揭時、地捉住告訴人的手
讓被告簡銘諄毆打告訴人而坦承有傷害、剝奪告訴人行動自
由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其他妨害自由犯行,辯稱:伊當天
是跟蔡文耀呂奇恩約一起喝酒,因蔡文耀江竣文也要喝
,伊才與蔡文耀呂奇恩至系爭地點等江竣文處理完事情再
一起去喝酒,過沒多久簡銘諄也到場並跟告訴人講事情,伊
在旁聽了以後才知道告訴人睡了簡銘諄老婆,後來簡銘諄
先動用打告訴人,告訴人揮手反擊,伊與呂奇恩才去抓著告
訴人的手,告訴人當時會裸露上半身是因簡銘諄與告訴人拉
扯時,告訴人之上衣因此被拉扯掉,後來雙方冷靜後就繼續
談,談到後面的結論就是告訴人賠簡銘諄400萬元跟拍道歉
影片及簽立本票作擔保,因為告訴人說不想大家面前拍道歉
影片,所以伊與呂奇恩就帶他到2樓由伊與呂奇恩幫他拍道
歉影片,至於簽和解書、自白書伊沒什麼印象,伊也沒有查
看告訴人手機網銀內容,也未聽到任何人出言恫嚇告訴人等
語。
二、經查:
(一)被告簡銘諄因告訴人與其配偶發生婚外情乙事,透過與告
訴人認識之被告江竣文約出告訴人,被告江竣文即邀約告
訴人於會合地點會合,再於113年3月19日0時許駕車搭載
告訴人至系爭地點,系爭地點乃被告江竣文向友人所借用
,迄至同日0時30分許,被告蔡松佑、共犯蔡文耀呂奇
恩及被告簡銘諄均陸續抵達系爭地點,旋即發生①告訴人
裸露上半身遭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恩抓住左右手並遭被
簡銘諄毆打致身體多處瘀傷、②告訴人書寫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自白書並遭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恩帶至2樓拍攝
道歉影片、③告訴人之手機網銀遭檢視其內有90萬元款項
、④告訴人書寫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略以「113年3月19日和
解金400萬元,3月19日償還90萬元、3月31日償還110萬元
、5月15日償還200萬元」之和解書、⑤告訴人簽立如附表
編號1、2所示發票日均為113年3月19日、合計面額共1,20
0萬元之本票9張、⑥前揭告訴人簽立之自白書、和解書及
本票均由被告簡明諄取走、⑦被告簡明諄、共犯蔡文耀
先離開系爭地點,最後再由被告江竣文於同日2時30分許
駕車(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恩陪同上車)搭載告訴人離
開系爭地點並載至會合地點放告訴人下車離開(從告訴人
於113年10月29日偵訊結證其被載至會合地點下車欲騎機
車返家時有看到證人黃子軒傳送之訊息,遂於凌晨2時30
分左右回撥電話予證人黃子軒通話約7分鐘等語《見113年
度偵卷第54084號卷【下稱偵54084卷】第35頁》,以及卷
附告訴人與證人黃子軒通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回撥通話時間
為當日凌晨2時39分《見偵54084卷第45頁》等情,可知告訴
人被載至會合地點放走之時間應為2時30分許)、⑧告訴人
於同日13時許至林口長庚醫院驗傷,被告江竣文則於同日
下午多次電聯告訴人要求其當日須提領交付80萬元等事實
,為被告簡明諄、江竣文蔡松佑所不否認,並經告訴人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詳後述),核與證人張威
晟、黃子軒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結證(詳後述)、證人
黃婷於警、偵時之證述(見偵54084卷第96至97頁、第102
至103頁)情節大致相符,並從被告簡明諄於偵訊時結證
:我案發當天後來在外面的時候才知道告訴人有被帶去拍
道歉影片,伊沒有指使,是哪些人帶告訴人上去2樓的伊
不知道,當時伊在外面等語(見偵54084卷第214至215頁
)以及於準備程序供稱:告訴人說希望分期付款且不能讓
家人及女友知道,說他都沒有股票、房地產蔡文耀就說
現在有多少錢就請告訴人打開手機帳戶,發現裏面有90萬
元等語(見院卷第143頁)、被告江竣文於114年2月27日
偵訊時結證:是簡銘諄決定要告訴人拍攝道歉影片的,伊
有看到簡銘諄跟告訴人往2樓方向走,奇恩、阿佑也都有
往2樓走....,影片內容就是告訴人一個人的道歉,大意
是告訴人跟簡銘諄老婆上床,他要跟簡銘諄道歉,告訴人
是拿著一張紙,影片是當時伊在1樓沙發上,簡銘諄拿給
伊看的等語(見偵54084卷第223頁)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
供稱:簡明諄有去看告訴人手機的網銀,知道裡面有90萬
元等語(見院卷第169頁)、被告蔡松佑於本院準備程序
供承:簡銘諄跟告訴人談到後面結論就是告訴人要賠簡銘
諄400萬元跟拍道歉影片以及簽立本票作為擔保,這部分
伊有在場聽聞,當時還有呂奇恩蔡文耀張威晟及其女
友、江竣文也都在,....,道歉影片是由伊與呂奇恩幫告
訴人拍的(見院卷第198至199頁)等語,佐以附表編號3
所示自白書明確記載「已此影片做為擔保」之內容(見11
3年度偵字第63349號卷【下稱偵63349卷】第26頁),可
知確有檢視告訴人手機網銀存款及拍攝告訴人道歉影片等
事實甚明,復有告訴人與證人黃子軒之LINE對話紀錄、告
訴人與被告江竣文Messenger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以上見
偵54084卷第43至46頁)、被告簡銘諄如附表編號5所示遭
扣案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見偵54084卷第54至63
、168至169頁、偵63349卷第13至23頁)、證人張威晟
機內之影片(彌封卷光碟片存放袋)、告訴人傷勢照片(見
偵54084卷第41至42頁)、113年3月19日及同年6月7日長庚
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彌封卷第5至6頁)在卷可稽,並有附表
編號1、3、4所示本票、自白書、和解書扣案可佐,以上
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簡銘諄江竣文蔡松佑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簡銘
諄、江竣文蔡松佑有與共犯蔡文耀呂奇恩共同以事實
欄所示強暴、脅迫方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暨使其簽
立交付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票、自白書、和解書及拍攝道
歉影片之事實,有下述事證及理由可證:
 1、告訴人於下述於偵、審中結證相隔逾半年,然內容仍具體
明確且前後一致,並無瑕疵,復有相關證據可佐(詳後述
),堪認係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陳述:
  ⑴、於113年10月29日偵訊中結證:江竣文於113年3月18日23
時33分許傳送「有時間約你聊聊天」之訊息給伊,但伊
當時沒有讀訊息,就接到朋友黃子軒電話告知說江竣文
在找伊,伊回電給江竣文江竣文就對伊說你知道你自
己做什麼事、不要裝傻,並約伊見面,伊出發前有打電
話給黃子軒希望他可以陪伊去,但感覺他有點為難,他
也有在電話中提及江竣文約伊見面的原因跟黃婷有關,
所以伊去赴約前就知道應該是為了伊與黃婷的事,但伊
認為伊跟江竣文算認識的朋友,所以才會獨自赴約而騎
機車去會合地點等,江竣文則於3月19日0時19分許開車
抵達會合地點叫伊上車,然後在車上跟伊說他有一位叫
「小簡」的朋友,伊被拍到跟「小簡」老婆黃婷去淡水
的飯店開房,所以要伊解決這件事並說「放心,不會對
你怎麼樣」,然後就載伊到某處社區前的馬路邊下車,
再一起走進系爭地點的客廳,當時張威晟及其女友已在
該處,江竣文張威晟問伊怎麼會做這樣的事?發生過
幾次?等問題,當時伊有承認伊和黃婷去淡水,張威晟
就說伊怎麼可以對不起伊的女朋友。約莫10分鐘後,約
有4名男子(包括下述甲男、乙男、丙男)進來客廳但
沒有直接跟伊對話,也還沒有脅迫或毆打伊,但後來伊
從屋內監視器看到一台跑車,簡銘諄從跑車下來並進入
屋內,就問伊知不知道他是誰,伊回說伊不認識他,此
時甲男、乙男(即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恩)便坐到伊
左、右邊,然後動手將伊從沙發上拉起來,並將伊的眼
鏡拿掉、又脫掉伊的外套及上衣,接著簡銘諄跟甲男、
乙男就動手打伊,此時江竣文向在場的人說「不要打到
臉跟頭」,伊因不堪毆打而跌坐沙發,甲男、乙男就抓
著伊的頭髮把伊從沙發拉起來強迫伊站立然後又繼續毆
打伊。伊被毆打完後,江竣文旁的丙男(即共犯蔡文耀
)便問伊要如何處理這件事,伊說只能賠錢,用法律看
要賠多少錢,當下也有跟簡銘諄鞠躬道歉,江竣文便對
伊說「今天這樣已經對你很不錯了,如果沒有我在場,
你早就被拖去山上或是坐桶子出去了」,伊被打的時候
已經覺得生命受到威脅,畢竟也看過類似新聞,不知道
他們會對伊做什麼,所以伊盡量放低姿態配合他們。後
簡銘諄就問伊要賠多少,伊因為害怕不敢回答,簡銘
諄就說「我外面那輛車800萬」,伊說伊沒那麼多錢,
江文竣或是丙男就說「我看看你有多少錢」,便指示甲
男、乙男拿伊的手機到伊面前用FACE ID解鎖,然後發
現伊的帳戶內有90萬元,丙男就說這90萬元伊今天一定
要吐出來,當時江竣文簡銘諄、甲男、乙男、丙男等
人都有在討論伊要再付多少錢給簡銘諄江竣文就說「
你去走法律的話,至少也要100到200萬」,簡銘諄就說
「現在是菜市場喊價嗎?不然我給你200萬,你女朋友
給我幹」,後來有一個聲音說「不然400萬」,當下伊
還是說伊沒辦法,後來江竣文就單獨把伊叫到2樓說「
小簡不缺這些錢,他現在還在氣頭上,人家已經看到你
戶頭有90萬元,你不可能把這些錢都留在身上,不然你
今天先拿80萬出來配合,不然可能會更慘,你今天可能
就走不出去」,伊聽完後更害怕並說戶頭裡的錢不完全
是伊的,但江竣文也不管伊,之後伊跟江竣文下樓,丙
男就繼續威脅伊「不然把你的手砍斷」。再後來,他們
給伊一張白紙奇異筆,由其中一人口述,叫伊書寫「
我本人....因睡了小簡的老婆黃婷,以此賠償400萬」
自白書,伊並沒有答應要賠400萬,但因為伊當下覺得
若伊不配合會有生命危險,所以他們叫伊寫400萬時,
伊不敢反抗就照寫。伊寫完自白書後,甲男、乙男就帶
伊上2樓,叫伊唸自白書內容他們一邊拍攝約20秒左右
的影片,再下樓時,就看到有人拿出本票,伊以前沒簽
過本票,所以他們就一一指示伊要怎麼填寫本票,包括
簽伊的舊名跟現在名字,當時伊已經腦筋一片空白,伊
簽了總共9張本票總金額1200萬,伊有詢問為何要簽到1
200萬,印象中江竣文跟丙男回說因為伊現在一毛錢都
拿不出來,所以要簽3倍金額並說這是道上規矩,伊還
有簽立和解書,和解書記載的方式是「日期」加「歸還
金額」,總共寫了3個時點、3個金額,總金額是400萬
元。這些自白書、本票、和解書最後都是簡銘諄拿走,
之後在場的人就陸續離開,伊此時有再次跟江竣文說伊
沒辦法付那麼多錢,江竣文說要伊當天下午先去領80萬
現金給江竣文以表示誠意,他會先幫伊跟簡銘諄拿回3
張面額110萬的本票,最後伊坐江竣文的車離開現場,
後座還有甲男、乙男二人,江竣文載伊到會合地點牽伊
的機車,伊當時才發現系爭地點社區與會合地點很近,
伊要騎機車返家前,看到黃子軒在凌晨1點15分用LINE
傳訊息給伊,伊就回撥給他,有在電話中跟他提及伊被
拍影片、被打、簽本票及江竣文、小簡的事。伊同日返
家後,也有傳訊息給江竣文,請他不要把影片和這件事
再外傳,因為伊直到當時都認為江竣文真的要幫助伊,
當日早上伊照常去工作,下午才去驗傷,江竣文則在下
午MESSENGER打電話跟伊要錢,並說若不給錢就要把伊
的影片散播出去,3月19日晚上伊有跟江竣文說伊要報
警,江竣文就開始撇清關係,說他只是中間人,要伊自
己跟簡銘諄處理等語(見偵54084卷第32至36頁)綦詳

  ⑵、於114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仍結證:江竣文跟伊說因伊
簡銘諄的老婆有感情上關係,請伊到現場去做一些解
釋,並沒有說現場會有誰到,雙方就先約在一個地點碰
面,他再載伊到系爭地點,一進去就看到張威晟及其女
友,有談論伊跟黃婷外遇的事,隔約10、20分,有另外
4名伊不認識的男子進來,接著簡銘諄最後到場問伊認
不認識他,並說伊跟他的配偶哪幾段時間有出去,徵信
社有拍到,伊就有承認,承認後他與伊不認識的2名男
子(即被告蔡松佑、共犯呂奇恩)就毆打伊,一開始是
蔡松佑呂奇恩伊拉起來並將伊的上衣、眼鏡都拿掉
,伊被毆打完全沒還手,畢竟那麼多人,伊沒辦法還手
,並問伊要怎麼處理,伊說透過法律程序賠錢和解之類
的,簡銘諄就問伊能賠多少,但伊心理沒有一個數字因
伊未發生過這種事情,後面就針對伊要賠多少的事在討
論,伊記得江竣文那時候說如果要透過司法也是要賠10
0、200萬元,簡銘諄說他外面那台車800萬,最後不知
為何說到400萬元,都是在場的人在定,因為400萬元伊
也賠不出來,但伊當下已經被打,怕走不出去,就先盡
量配合現場,伊不是自願的,最後簽完本票時伊有說不
要讓伊的家人跟身邊的人知道。過程中蔡松佑呂奇恩
拿伊的手機用FACE ID解鎖看網銀內有90多萬元,本票
則是江竣文跟丙男(即共犯蔡文耀)要求伊簽的,並對
伊說因為伊當場一毛錢都拿不出來所以要簽3倍變成120
0萬,說這是規矩,伊當時是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才
會簽那麼大金額,然後江竣文蔡松佑蔡文耀、吕奇
恩都在場指示伊要怎麼填寫本票,簽本票時簡銘諄人則
在外面。過程中江竣文蔡文耀都有對伊說恐嚇的話,
江竣文說叫伊配合一點,今天若沒有他的話伊就會被人
家送到山上或海外、人家已經看到伊戶頭有90萬元,今
天先拿80萬元出來配合,不然可能會更慘,今天可能走
不出去等語,蔡文耀個人則威脅伊若不配合要將伊的手
砍掉以及後來教伊如何寫本票。伊記得是先寫自白書,
寫完後再拍道歉影片,在場人提議拍道歉影片時江竣文
簡銘諄都在場,江竣文還說拿他的手機去給他們拍,
之後簽本票、寫和解書,伊簽完後放在桌上,最後只記
得是江竣文把和解書、本票一起交給簡銘諄等語(見院
卷第263至302頁)具體明確。
 2、證人張威晟①於偵訊中結證:3月18日晚上伊與伊女友、簡
銘諄、江竣文一起吃晚餐時,簡銘諄就說一個人名問伊們
認不認識,伊們不知道,後來告訴人拿出告訴人的照片,
伊們才認出告訴人及其有改過名字,簡銘諄說告訴人跟他
的太太出軌,問說可不可以找告訴人出來,後來江竣文
走到外面打電話,據伊所知,江竣文是打給黃子軒,他們
怎麼說的伊不知道,只知道後來江竣文將告訴人約出來,
為何會約在系爭地點伊不知道,地址是江竣文告訴伊的,
伊想說伊也認識告訴人於是也過去瞭解一下狀況。伊與伊
女友先到場,後來是江竣文與告訴人來,後來簡銘諄跟2
個年輕人到場,簡銘諄到場就開始問告訴人跟其配偶間的
事,越講越大聲,後來簡銘諄就動手打告訴人,其他2個
年輕人拉著告訴人左、右手,一邊打告訴人的過程,告訴
人衣服有脫掉,但伊不記得是簡銘諄他們動手脫的還是他
們要告訴人自己脫,江竣文全場都在場,印象中伊有聽到
江竣文還是另一個人說不要打頭或臉之類的話,後來簡銘
諄好像有叫告訴人打開網銀,伊看到告訴人被打的時候就
覺得好像沒那麼單純,於是就跟女友先離開了,依伊當天
看到的情形,告訴人就是很緊張,一直跟簡銘諄道歉,但
沒有哭或逃跑的舉動,也沒有聽到他向簡銘諄請求離開,
但告訴人被打時是被2個人抓住雙手,然後簡銘諄打告訴
人,當下的情況伊認為告訴人要跑也跑不掉等語(見偵54
084卷第207至208頁)。隔天伊聽伊的員工黃子軒轉述,
才知道告訴人當天有簽本票等語。②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
:當時告訴人左右邊有人拉住他的手,然後簡銘諄就打他
,告訴人的衣服已經被脫掉,伊看到的情況告訴人並沒有
打人,伊要離開時有順手拍了1張現場照片(即偵54084號
第54頁手機畫面顯示之照片,下稱系爭毆打照片)等語(
見院卷第308至318頁)綦詳。
 3、證人黃子軒①於偵訊中結證:一開始是江竣文一直要伊找告
訴人,說告訴人跟簡銘諄有感情上糾紛,江竣文要處理這
件事情,後來伊將上情轉答告訴人,他們就自行聯絡了,
當天晚上12點半,告訴人用LINE打給伊說他已經到跟江竣
文約的地方,後來凌晨3時許告訴人有再打電話給伊,在
電話中說他被打、被逼簽1千多萬元的本票還有拍裸照,
說在場有江竣文簡銘諄張威晟及其女友、2個應該是
簡銘諄的朋友和一個年紀大約30至40歲的人,說完問伊該
怎麼辦,告訴人聽起來有哭腔。案發隔天江竣文要伊轉告
告訴人把錢拿出來,印象中是說80萬元,江竣文說只要把
錢拿出來就把本票還給告訴人,期限是晚上9點半,不然
就會公布這些事情,伊的理解應該是若告訴人沒在期限前
拿出錢,江竣文就會將告訴人與黃婷的事跟告訴人女友說
。伊有將上情轉知告訴人,告訴人說他已經去報警了等語
(見偵54084卷第107至108頁)。②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江竣文是伊高中同學,一開始伊接到江竣文來電要伊請告
訴人出來處理,伊就打給告訴人說江竣文在找他,他問伊
是什麼事,伊說他是不是跟人家老婆怎麼樣,他那時沒有
承認,伊就說如果沒有的話就算已跟江竣文聯絡講清楚,
後來告訴人有要伊一起陪同過去,但伊說伊去了也幫不到
他,告訴人想說「白白」即江竣文跟他算是朋友,應該不
會怎麼樣,所以他就決定自己去。後來大概凌晨3時30分
的時候,告訴人有打電話給伊說他從富貴街出來,帶著哭
腔說他被毆打、拍影片、簽本票,沒有說被誰打,有說被
江竣文要求強簽本票,伊問他簽本票金額多少,他說1,20
0萬元。然後晚上大約8、9點,江竣文打給伊說他給告訴
人到晚上9點30分的時間主動聯繫他,說趕快把錢拿出來
,不然他要公布這些事情,要告訴告訴人的女友等語(見
院卷第319至326頁)明確。 
 4、系爭毆打照片(見偵54084號第54頁)清楚可見告訴人上身
裸露,並遭左、右側之人分別抓住左、右手被限制行動,
簡銘諄則站在告訴人正前方徒手往下按壓告訴人頭部之情
形。上情核與告訴人之指訴相符,堪認當時在場之被告簡
明諄、蔡松佑與共犯呂奇恩確有以上開抓住告訴人雙手並
對其毆打之強暴方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至明。
 5、再從被告簡銘諄扣案附表編號5手機內被告簡銘諄與證人黃
婷之對話紀錄(見偵63349卷第13至19頁)中,被告簡銘
諄於案發前之同年3月18日晚上11時左右向證人黃婷提及
告訴人,並表示「那他要倒霉了」、「不要通風報信」等
語,復於案發日凌晨1時許傳送1張告訴人裸露上身之照片
予證人黃婷,再傳送1張被告蔡松佑等多位在場人圍坐在
告訴人周圍之照片並表示「別再害這些人了」,陸續又傳
送「你等於把他毀了而已」、「之前張○○被打下跪」、「
白跟張在」、「他們只說」、「如果是他們絕對砍了埋了
」、「本來要載去山上的」,之後又傳「拜託我們不要講
」,並於證人黃婷回問:「啊你們答應喔」時,被告簡銘
諄回以「全裸下跪錄影+打一頓+簽本票」、「就不講」,
證人黃婷問說「本票千多少」、「都給他們嗎」、「你號
召那麼多人一定是要給大家的」,被告簡銘諄回以「帳戶
全部在面前打開」、「8個」、「應該沒能拿多少」,最
簡銘諄又傳送「我們這剛簽好」、「白先送他回去」等
內容觀之,以及證人黃婷於偵訊中結證:上開對話簡銘諄
傳送的「他們只說如果是他們絕對是砍了埋了」中的「他
們」是指江竣文張威晟,而伊向簡銘諄傳送「你號召那
麼多人一定是要給大家的」,是因為伊看到簡銘諄傳來的
照片看起來人數不少,伊才會這麼說等語(見偵54084卷
第103頁),均與告訴人指訴情節(遭被告江竣文恫嚇會
被載去山上、遭恫嚇被砍掉手、被迫拍道歉影片、簽本票
、手機網銀被檢視等)大致相符,且足以證明本案乃被告
簡銘諄早已預以強暴、脅迫方式處理告訴人與其配偶婚外
情之事,而交由被告江竣文負責邀約告訴人出來暨號召被
蔡松佑等其餘多人到場共同參與,復對告訴人拍道歉影
片、簽本票之事均知之甚詳而有所掌握,且迄至告訴人簽
完本票等文件後才容由被告江竣文載告訴人離開,其全程
係居於主導者之地位甚明。
 6、告訴人遭迫簽立之自白書、本票及和解書,均係由被告江
竣文交付被告簡銘諄收取乙節,據告訴人於審理中證述明
確如前所述,核與被告簡明諄於本院審理以證人身分結證
:伊原本在外面,江竣文叫伊進來,然後交給伊一疊本票
、自白書、和解書,當下伊有問怎麼這麼厚一疊,江竣文
說因為告訴人有改過名字怕他跑掉等語(見院卷第309頁
)相符,亦可認定。
 7、綜上審酌告訴人、證人張威晟黃子軒於偵、審之證述,
均前後一致,並無瑕疵,且證人張威晟黃子軒所述內容
與告訴人指訴情節悉相吻合,復有系爭毆打照片、被告簡
銘諄與證人黃婷之對話紀錄、告訴人與證人黃子軒之LINE
對話紀錄、告訴人與被告江竣文Messenger對話及通話紀
錄截圖(以上見偵54084卷第43至46頁)、告訴人傷勢照片(
偵54084卷第41至42頁)暨診斷證明書(彌封卷第5至6頁)以
及扣案附表編號1、3、4所示本票、自白書、和解書等證
據,均足以作為告訴人指訴為真之佐證,足認告訴人之指
訴係基於事實所為之陳述。反觀被告簡明諄、江竣文、蔡
松佑之歷次辯詞多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外,其等就何人要求
告訴人簽自白書、本票、和解書及拍攝道歉影片等重要事
項之供詞,亦彼此矛盾、相互推諉或稱不知,可信性甚低
,顯見其等對於告訴人為前揭簽本票等行為係遭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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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