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御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御至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4年5月29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