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28號
PCDM,114,訴,228,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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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俊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0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俊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汪俊文知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日2
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以新臺幣(
下同)65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小熊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給蔡沛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汪俊文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沛蓁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汪俊文游亭萱部分)、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
案物照片(黃韋竣蔡沛蓁部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
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辦毒品案通訊軟體
LINE對話內容譯文、黃韋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彥苓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WeChat帳號「可愛
貓」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住戶資料、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2月12日
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鑑定人結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附表所示之物
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販賣毒品係
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毒品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
調整純度,其價格並隨時依交易雙方之關係、資力、需求量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
查獲時供出來源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變動,既無公定價格,
亦無法一概而論;因而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
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衡以毒品價格昂貴且不
易取得,其販賣行為涉及重罪,並為治安機關所嚴加查緝,
若販賣毒品之人無利可圖,應無冒著被查獲之風險而平白攜
帶毒品往返送交他人、自曝於險之理,故販賣毒品之人有從
中賺取價差或量差而牟利之意圖,應屬合理認定。是被告本
件販賣毒品之行為,主觀上應有營利之意圖,亦可認定。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起
訴書雖記載被告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另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乙節,惟自蔡沛蓁處扣得之毒品咖啡包經檢
驗僅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有上開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予更
正。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所販賣之毒品數量及價格
尚低,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
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不成比例,經依上開減刑後
,縱量以法定最低本刑,與其前揭犯罪情狀相衡,猶嫌過重
,不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實有堪
資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
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數量等犯罪手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從
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與前妻同住等生活狀況,其另有
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欠佳,其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暨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販賣毒品所餘,業據其自
承在卷,而另案扣得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販賣給蔡
沛蓁之物,亦據證人蔡沛蓁證述明確,經送檢驗結果,各含
有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
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第三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沒收。至送鑑耗損之
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販賣毒品所得6500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至扣案現金、手機、磅秤、分裝袋、K盤上殘留之愷他命、愷
他命吸食工具等物,均無事證可認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白包裝毒品咖啡包68包(含其包裝袋,總毛重:196.57公克,總淨重:126.53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自被告處扣得) 0 小熊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含其包裝袋,總毛重:10.21公克,總淨重:7.96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自被告處扣得) 0 小熊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含其包裝袋,驗前總毛重:10.7283公克,驗前總淨重:8.6123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自蔡沛蓁處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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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