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易杰
選任辯護人 陳育祺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續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易杰因故與告訴人賴宇軒滋生糾紛,
詎被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5
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使用暱稱「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
碩士學程」之帳號,在DCARD網站標題為「情慾按摩」之文
章B22留言處,張貼告訴人前因向被告應徵按摩工作時提供
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雖就姓名部分、身分證號碼部分
隱匿、惟有個人大頭照、姓名、生日,仍足資辨識個人身分
),以此方式揭露告訴人之身分資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
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
亦有明定。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
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
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
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
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
追訴,法院均應依法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
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
「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
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
(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
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
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
決先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蕭易杰前因與Jay Spa仕女按摩工作坊前員工楊澤祖有
隙,而意圖損害楊澤祖之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及誹謗之單一犯意,自109年6月起至110年2月間,接
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通訊軟
體、社群軟體,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文字,指摘傳述
楊澤祖「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用管制藥」,並檢附
楊澤祖之個人照片、楊澤祖另涉犯竊盜案件中傳喚被告之傳
票,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散布楊澤祖工作時竊取客人
物品、使用管制藥物之不實內容,並將楊澤祖之個人照片、
涉嫌竊盜案件偵查中等個人資料公開之,以此方式非法利用
楊澤祖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楊澤祖之名譽等犯罪事實,
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3704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1月24日繫屬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8
98號移送併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6日以112年
度訴字第64號判刑,嗣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再由臺灣
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撤銷改判被告犯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
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復再提起上訴而
尚未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
合先敘明。
(二)經核被告於前案中被起訴及判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貼文,
實已有張貼本案告訴人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之行為(參見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190號卷第5頁之本案告訴
人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及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2054號
卷第39頁之前案所張貼照片),故其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部分,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佐以被告於另案臺
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681號案件中,以告訴人身分對楊
澤祖提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於申告時陳稱:楊澤祖於10
9年3月間來面試,是用「周穎廷」的名字,中間有傳給伊身
分證,但是用賴宇軒的名字,後來伊才知道其真實姓名是楊
澤祖等語(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4號卷第173頁),及於另
案對楊澤祖提起竊盜告訴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727
號案件偵查中亦自承:伊係按摩工作室,楊澤祖來應徵,一
開始有簽約,但楊澤祖後來私下去外面開工作室,伊發現後
,楊澤祖就跟伊吵架,在網路上互相攻擊,伊因為與楊澤祖
在電話中大吵,就跟楊澤祖說不要來做等語(臺北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21727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足見其確為該按
摩工作室之實際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室營運及錄用楊澤
祖,楊澤祖於應徵時係提供本案告訴人之身份證照片檔案予
被告等事宜,並因此與楊澤祖有前述訴訟糾紛,本案及前案
張貼告訴人國民身分證照片均因此一糾紛而為等情,至為明
確。況被告於本案遭訴用以張貼告訴人國民身分證照片之帳
號「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亦與前案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貼文所用帳號一致,且前後2案犯案時間亦屬相
近(109年6月至9月8日及109年10月15日),本案與前案如
附表編號5⑵更均係發表於同一討論串之留言,益徵被告本案
遭訴犯行若成立犯罪,應係因同一糾紛,基於接續之犯意而
為張貼告訴人國民身分證之行為,是前案與本案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之事實部分,應屬基於侵害特定同一法益之意思所為
,且自其犯罪全體過程觀之,主觀犯意一直持續,並無中斷
之情形;在客觀上,其亦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實施,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係以單一犯意,而以2次動作
接續實施,侵害告訴人資訊自決法益,以達成非法利用告訴
人個人資料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上揭2次之舉動
,均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行,與前案判
決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被告經
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先經前案起訴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在案,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0月1
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日新北檢
貞收112偵續242字第113912115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所登載
日期可憑,是本院自屬繫屬在後之法院,且本件與前案為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準此,本件被告被
訴之犯罪事實既早經起訴在案,公訴人仍就同一犯罪事實重
行提起公訴,自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刊登方式 留言內容 相關案號 1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以「Jay.Spa按摩店」之帳號在LINE貼文 Le-bisou spa老闆楊*祖,他們家的師傅都沒有寫名字,大部分都是他自己再接,本人跟照片差很多,照片看起來是20多歲,本來已經30多歲了,十幾年的舊照片在騙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109年9月8日15時30分許 以「Jay.Spa按摩店」之帳號在LINE貼文 Le-bisou spa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之前他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離職後還來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了,來應徵,寫的都是假資料,使人心機構測,開的店,要小心去那邊消費,他很喜歡去告人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 3 109年6月至9月8日前不詳時間 以「Jay仕女情趣按摩」之帳號在臉書上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之前他(楊澤。)做客人手腳都不太乾淨,被前東家開除之後到工作室偷東西,現在被起訴中。事後才發現他當初來應徵的都是假資料,冒用別人的假身份證。之後挾怨報復,開始在爆料公社亂爆料,開始一串的亂爆料,抹黑造謠。真是個忘恩負、背骨。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舊照片。漂亮的都留 推他自己,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 4 ⑴ 109年10月10日21時12分、21時20分 以「長庚科技大學」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spa/ESA spa」之文章下張貼 都30幾歲了,不要裝年輕,他本人真的很老,一直在用管制藥的人,硬的起來嗎?笑死人了。他最擅長自導自演,之後亂po文,在line的世界大家都知道是可以下載一個新line,在冒用別人的照片,你更是誇張用假帳號冒用別人的名字在自己的google店家說要斷你手指,反正一個會用藥得人真的得罪不起,楊大爺,都讓你一個演就好,不要在這討拍。 有偷就有偷,不要扯東扯西的,這種忘恩負意的人,當初是怎樣教你技巧的,當初是怎樣讓你來上班的,你竟然這樣回報,還配拿什麼講學金,書都讀到哪了。 喔~我忘了他有用藥,臺灣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只要有病的犯法都無罪,真羨慕你。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⑵ 110年2月19日 以「長庚科技大學」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Le-bisou spa換湯不換藥,我點的是A師傅,卻來的是楊澤祖老闆,根本是詐騙集團當下我馬上就離開了,還有先前你聘請的邱姓工程師,在你的電腦裡看到一百多部客人偷拍影片,已經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了,去這一家消費要小心啊!下一個色情網站的女主角會就是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 5 ⑴ 109年10月11日15時42分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打臉jayspa/ESA spa」之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 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 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㈡(時間誤載為109年10月15日某時許;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誤載為不詳帳號;「周穎廷」誤載為「周穎延」) ⑵ 109年11月1日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Le-b?ou spa)&(H?r spa)專屬女性情慾按摩店,淪陷為gay spa按摩師兼職的天堂」之文章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 ⑶ 109年7月9日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內張貼 你的精神狀況跟人品本身就有問題,你之前在本店當師傅時一直偷店裡的東西。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6 109年10月11日15時49分許 以「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之名稱,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Le-bisou spa跟jay spa/ESAspa 按摩工作坊(型男 spa 按摩)爭議始末」之文章下張貼 Le-bisou spa色情按摩老闆楊*祖,闖入前東家工作室竊盜案偵查開庭審查中。 當初他來應徵時就是有預謀留假身分證跟寫假的紙本資料,學玩技術後先是背信違反了合約到外面開店就算了,竟然還惡意設局攻擊前東家後,到處編故事,那篇報導隨然被你安插濺諜小編所出賣報警,但真的沒什麼鬍子大叔跟女客人感染,全都是他自己編的故事,事後又一直到各大平台亂寫文章,我們惹不起有用管制藥的人,用完藥後亂寫文章攻擊人或著殺了人在台灣法律上都會被判無罪,我們真的惹不起有政府認證的VIP手冊(精神方面身障手冊)的人。 他平常都是推他自己,他是line的小編,用以前的舊照片片,他本人黑眼圈很嚴重,又有大肚子。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9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時間誤載為109年10月10日) 7 109年10月12日0時33分許 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為「Le-bisou spa跟jay spa/ESAspa 按摩工作坊(型男 spa 按摩)爭議始末」之文章下張貼 Le 楊老闆 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小偷 所以沒有人想要點你 ,每天坐冷板凳...,每天時間太多了開始在幻想,怎麼把jay抹黑.你怎麼不去選政治助理,想像力這麼豐富太可惜了,但我們這邊的客人,都說你的香腸不到3分鐘,就軟到不行,是不是平常有在嗑藥課太多不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9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