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72號
PCDM,114,聲自,72,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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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謝哲仁



代 理 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何元亨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4年度上聲議字第4728號駁回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
731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謝哲仁固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
項表示欲提起自訴,嗣其代理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具狀
表明係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乃本院依其真意循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以下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規定審理,先予敘明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
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何元亨
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訴由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25日以114
年度偵字第17318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
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
度上聲議字第4728號處分書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並於114年6月6日合法送達該處分書予聲請人,聲請人於1
14年6月13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證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
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聲請人所提刑事自訴理由狀上本院收狀
戳印文日期可證。是本件聲請准許自訴程序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於程序上即屬適法。
二、實體事項
(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貼之「人民陳情案件
學校回覆內容」雖未指名道姓,然依描述,已足令群組內
成員立即辨識所指即為聲請人。被告張貼「人民陳情案件
學校回覆內容」,乃公器私用、惡意隱射,其目的係對聲
請人挾怨報復,主觀上當有損害聲請人隱私權之意圖。被
告公開張貼之內容涉及聲請人私領域之個人資料,與新北
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之公共利益無涉,亦不可相提並論
,被告所為欠缺查證基礎,不得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

(二)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
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賦予聲請人得提起自訴之
機會,亦即如賦予聲請人有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
進入審判程序之可能。是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自應
係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
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足為之。準此,法院就告訴
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若卷內事證依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判斷未達起訴門檻者,即應認無理由,而依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卷查,本件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已清楚述
明檢察官認定被告未構成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所指非法
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加重誹謗罪之理由,即:被告在「
人民陳情案件學校回覆內容」所記載推測聲請人因停車優
惠遭取消而陳情被告、多人臆測係聲請人檢舉校方違章建
築等內容,因停車優惠、雨遮工程均與新北市蘆洲區鷺江
國民小學之公共利益有關,非僅只涉於私德,且屬基於業
盡查證義務之善意言論,並屬因雙方多次涉訟而為自衛
自辯所為,應屬不罰;「人民陳情案件學校回覆內容」未
有具直接識別性的個人資料,一般人並非能得知、推知所
指何人,且其內容非專為損害聲請人隱私權、人格權為唯
一目的,難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損害他人利益
之意圖。此經本院調取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檢察官調查
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
(四)從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不起訴
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不當,無法使本院依卷內現存證
據達到足認被告有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之犯
罪嫌疑,及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心證程度。換言之,本件
並無足以動搖原偵查事實認定而得據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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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