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27號
PCDM,114,聲再,2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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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翁偉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
月26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偉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翁偉豪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4
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其提出之刑事
再審聲請狀並未附具上開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
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
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同時請求法院
調取,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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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