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YEE JUN HOU(中文姓名:余俊蒿)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EE JUN HOU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具保人YEE JUN HOU(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14
年5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佐。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4年6月30日到案執行,該傳
票已合法送達於受刑人之住居所,然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
行;臺灣新北地方檢署檢察官遂命警對受刑人之住居所執行
拘提,亦拘提無著,且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是受刑人經
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