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兄長 黃裕富
被 告 黃玟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52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母親身體狀況需要照顧,請求准予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復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且無其他替代強制處分可
避免再犯,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權衡
羈押對被告個人權益之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有羈押之必
要,而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惟被告業經本
院於114年8月8日裁定交保,被告亦於同年月18日獲保釋放
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查
,是聲請人所提交保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