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佩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佩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佩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
行刑,合計刑期5年8月確定後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614號、110年度
聲字第30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