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喜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喜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喜鈞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4年7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