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信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國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6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現
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4年7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