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73號
PCDM,114,簡附民,73,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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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星澔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林瑞永
楊金宗
楊朝昆

上列被告林瑞永楊金宗、楊朝昆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
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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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