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998號
PCDM,114,簡,299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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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正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17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正富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錢金牌壹面、伍錢金
牌壹面、壹錢金牌伍面、新臺幣柒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見偵卷第46頁)、告訴人提出之金牌照片(見易
卷證物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正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
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查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觀其法院前案紀錄表
即明(見審易卷第9至41頁),其業經法院多次判決處刑,
並依法執行予以懲儆,仍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賺取財富,又
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仍未能深切悔悟,恣意以踰越窗戶
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殊值
非難;復參酌被告造成告訴人沈昌毅所受損害之程度,合計
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8萬元(見偵卷第17頁反面),難認
輕微;並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為國小畢
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臨時工,日領1,000元,無扶養人口
之生活狀況(見易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8錢金牌1面、5錢金牌1面、1錢金牌5面、現金7 萬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170號  被   告 鄭正富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正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9月3日17時9分 許,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三重奉天宮,徒手伸入該處 開啟之窗戶內將上鎖之宮廟門打開,以此方式踰越門窗入內 竊取8錢金牌1面、5錢金牌1面、1錢金牌5面、黑色包包內之 現金7萬元等物,得手後隨即步行逃逸。嗣因該宮廟負責人 沈昌毅於同日22時許發現上開財物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沈昌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正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踰越門窗入內行竊之事實。 2 告訴人沈昌毅於警詢中之指訴 於113年9月3日22時許發現三重奉天宮遭竊8錢金牌1面、5錢金牌1面、1錢金牌5面、黑色包包內現金7萬元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翻拍截圖10張、現場照片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門扇」係指門戶、窗扇 等阻隔出入之設備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 決意旨亦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殷國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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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