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57號
PCDM,114,簡,2657,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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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凱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於114年7月2日20時50分許
」,應更正為「於114年7月2日20時30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至第4行所載「並扣得麻將2副、牌
尺4支、搬風骰子1顆、抽頭金300元、備用籌碼 12,000點、
賭資籌碼5,940點、攝影機1臺(含SIM卡1張)等物。」,應
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扣押筆錄」。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社群軟體threads上之貼文截圖照片及
現場圖各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古凱榮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
益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
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被告所經營賭博場所的規模非鉅、為本件賭博犯行
的時間亦非長久;兼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
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古凱榮所有,分別作為其經營本案賭場或 供賭客賭博之用,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於偵訊中供述明



確(見偵查卷第6頁反面、第39頁),爰依前述規定宣告 沒收。
  2.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籌碼,依證人即賭客陳俊廷高慧琪之供述,係賭客進入該賭場後,由本案賭場所提 供,故於員警搜索、扣押時,雖該等籌碼係在賭客持有中 ,但其所有權仍係被告所有,而係其用以經營本案賭場所 用之物,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 。
 ㈡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 新臺幣(下同)300元,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 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頁反面、第7頁反面),爰 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麻將 2副 古凱榮 2 牌尺 4支 3 風骰 1顆 4 攝影機(含sim卡1張) 1台 5 備用籌碼 12,000元 6 籌碼 3,400元 陳俊廷 7 籌碼 2,500元 高慧琪 8 抽頭金(新臺幣) 300元 古凱榮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65號  被   告 古凱榮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凱榮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1月起,提供其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住處供 作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牌尺、搬風骰子等賭具供賭客使 用,利用社群軟體threads發佈「100/20三缺一急急急內建1 女!!!晚上7:15 2滿開!!#脆友麻將」發文,招攬不特定賭客 前來上址賭博臺灣16張麻將,賭博方式為4人1桌,由賭客輪 流做莊,以每底新臺幣(下同)100元、每臺20元,賭客每 人拿取16張麻將輪流抽牌,以胡牌或自摸決定輸贏,自摸者 則需支付古凱榮50元做為抽頭金,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14 年7月2日20時50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古凱榮與賭客陳俊廷高慧琪,並扣得麻將2副、牌尺4支、搬風骰子1顆、抽頭 金300元、備用籌碼 12,000點、賭資籌碼5,940點、攝影機1 臺(含SIM卡1張)等物。(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報告機關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凱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賭客陳俊廷高慧琪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麻將2副、牌尺4支、搬風骰子 1顆、抽頭金300元、備用籌碼 12,000點、賭資籌碼5,940點 、攝影機1臺(含SIM卡1張)等物扣案為憑,堪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古凱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自114年1月 間起至114年7月2日查獲時先後所為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係犯意單一,時間密接,侵害 同一法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 麻將2副、牌尺4支、搬風骰子1顆、備用籌碼 12,000點、攝 影機1臺(含SIM卡1張)等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 之抽頭金3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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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