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597號
PCDM,114,簡,259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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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8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BTP-221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扣,自行自網路上購買偽造之自
用小客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
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
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前有公共危險
前科,此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之素行,且係因吊扣車
牌仍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電機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159號  被   告 蘇國書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國書於民國113年10月間因酒駕違規,致其所使用之車牌 號碼「000-0000」車輛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透過蝦皮購物聯繫偽造車牌商家,於113年10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至8000元價格,購得偽造車牌 號碼「BTP-2218」號車牌2面,並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開車 輛,駕車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 就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4年4月27日21時35分許, 蘇國書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時,為警攔查,當場 查扣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國書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 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收據、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扣案偽造車牌照片等證據可稽,足 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被告自購得偽造車牌至為警查獲時止,本於相同目的 持續駕駛懸掛偽車牌車輛行駛於道路,顯係基於接續反覆實 施之犯意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扣案偽造車牌2面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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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