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515號
PCDM,114,簡,251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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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 年度偵字第200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正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何正雄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
  戊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
  ,不得非法過量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犯意,於民國
  114 年4 月5 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某麥當勞
  ,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阿權」之人,以新臺幣
  12,0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
  淨重7.2706公克),未經許可而非法過量持有之。嗣於114
  年4 月7 日凌晨0 時3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華翠橋下橋處
  (板橋端)為警查獲,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何正雄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上情。
(二)查獲現場照片。
(三)扣案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
   酮成分之咖啡包。
(四)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及毒品純度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  基乙基胺戊酮之咖啡包,屬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又用以包覆前開毒品  之外包裝袋58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



  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案經檢察官陳楚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 數量 毒品種類 純質淨重 一 黃色小鴨圖案毒品咖啡包(合計驗餘淨重66.2472 公克 ,含包裝袋38只) 38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 4.8818公克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0.8447公克 二 我沒K字樣毒品咖啡包(合計驗餘淨重17.093公克,含包裝袋10只) 10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 0.7426公克 三 仿DC comics logo圖案(合計驗餘淨重21.5082 公克,含包裝袋10只) 10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 0.8015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039號  被   告 何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正雄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 戊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5日22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 某麥當勞,向暱稱「阿權」之人,以新臺幣1萬2,000元之價 格,購買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3,4-亞甲基雙氧 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60包而持有之。嗣於11 4年4月7日0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華翠橋下橋處(板橋端)時,因形跡 可疑而為警盤查,警方經何正雄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我 沒K」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0包(總毛重27.64公克,4-甲基甲 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7426公克)、「DC包裝」之毒品咖 啡包10包(總毛重26.5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 重:0.8015公克)及「鴨子包裝」之毒品咖啡包38包(總毛 重:109.8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4.8818公 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正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9日北榮毒 鑑字第AG23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AG238-Q號毒品純度鑑定 書各1份及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共58 包,均屬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楚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永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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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