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26號
PCDM,114,簡,2426,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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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善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善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在上開『○○護理之家』」,應
更正為「在丁善章斯時被安置於○○市○○區○○○路00號0樓『○○
護理之家』」。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4行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扣押筆錄」。
 ㈢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扣押
物品目錄表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丁善章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
持有毒品,進而間接助長毒品犯罪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數量、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暨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查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F 16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查卷第27頁 、第2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物品,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該物品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編號1)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033公克,驗前淨重0.9608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9578公克)。 沒收銷燬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編號2)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44公克,驗前淨重1.0069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1.0039公克)。 沒收銷燬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編號3)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18公克,驗前淨重0.9794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9764公克)。 沒收銷燬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編號4)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435公克,驗前淨重1.0006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9976公克)。 沒收銷燬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編號5)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312公克,驗前淨重0.9856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9826公克)。 沒收銷燬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440號  被   告 丁善章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善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 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前之某時日,在不詳處所,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5包(編號1:毛重1.2033公克、驗餘量:0.9578公 克,編號2:毛重1.2440公克、驗餘量:1.0039公克,編號3 :毛重1.2180公克、驗餘量:0.9764公克,編號4:毛重1.2 435公克、驗餘量:0.9976公克,編號5:毛重1.2312公克、 驗餘量:0.9826公克),並將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置 於錢包內,嗣於113年12月13日18時6分許,其照護員阿碧達 在上開「○○護理之家」病床旁木櫃內,發現上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5包,遂交與當日值班之護理師張芊霈,並請 張芊霈轉交與「○○護理之家」負責人杜怡璇報警處理,警方 復於「○○護理之家」,查扣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丁善章於警詢時之自白,(二)證人阿碧 達於警詢之指述,(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F16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等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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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