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靜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892公克)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林靜怡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
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
明,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本院仍得以被告之
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
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
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考量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後,仍
有因施用毒品,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處罰。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895公克、驗餘淨重:1.892公 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2月14
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 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併同上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206號 被 告 林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靜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1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毒偵緝字第20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1月26 日3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不詳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7)日13時2 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 緝獲,當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1.892公克),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靜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3F-415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靜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