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144號
PCDM,114,簡,214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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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義元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子時鐘壹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
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水果刀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2行至第5行「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物品結帳金額發票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及贓物照片附卷可稽」應更正
為「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傷害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
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
,暨其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
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2次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 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56號  被   告 邱義元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義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9日10時52分許,在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疏洪十六路之 重新觀光市集7號柱處周林英經營之攤位上,趁周林英不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攤位上擺放之電子時鐘1個後,藏放在 身上,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3時19分許,再次前往上址周林 英經營之攤,趁周林英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水果刀1把( 與上開電子時鐘價值共計新臺幣900元)後,藏放在身上, 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為周林英發覺並報警處理,經 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林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義元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周林英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上 開物品結帳金額發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及贓物照 片附卷可稽,監視錄影器光碟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 告因前揭犯罪所得部分,請依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倘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第38條



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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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