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971號
PCDM,114,簡,197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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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堯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0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堯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列所載之「扣押筆錄」,更正為「
搜索扣押筆錄」。
 ㈡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列所載之「光碟1片」刪除。
 ㈢補充「密錄器畫面擷取照片1張」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堯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著手竊盜行為
時,已年滿80歲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
11頁)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恣意徒手竊取告訴人徐振捷所管領之男生假兩件T恤1件
(下稱本案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遭竊之本案商品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1,480元之犯罪所生損害;併考量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近年屢因竊盜案
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10
頁),顯見其自省及自我約束能力有所不足,暨其為二、三
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喪偶,自敘罹患失智症,現為退休人士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1至12、61頁,
本院卷第11頁),及其現年90歲之日後更生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 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被告竊得之本案商品 ,固屬被告本案犯行之違法行為所得,惟查,本案商品業經 告訴人具領取回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3頁) 在卷可稽,足見上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 開犯罪所得發還條款,應生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效力,爰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054號
  被   告 張堯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堯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4月5日13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 三井OUTLET 1館URBAN RESEARCH門市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 長徐振捷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男生假兩件T恤1件(價值 新臺幣1,480元,已發還),得手後藏匿於手提袋內,未經結



帳旋即離去。
二、案經徐振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堯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徐振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及光碟1片、遭竊商品照片3 張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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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