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904號
PCDM,114,簡,1904,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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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逸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7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逸凡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
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
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暨其自網路購買偽造車牌,並懸掛在其所駕駛之自用
小客貨車上而行使之,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
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兼衡其智識程
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
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640號  被   告 李逸凡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逸凡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遭吊扣,竟基於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某時許,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業車牌客製化」之 賣家,以新臺幣5,500元購買偽造之「1322-J9」車牌2面, 並在不詳地點,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已吊扣車牌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貨上,即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 4年3月20日19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對面為警方 查獲,並查扣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逸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被告與「專業車牌客製化」間對話紀錄截圖、車 籍查詢結果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偽造之車牌2面扣案為證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1322-J9」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 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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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