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62號
PCDM,114,簡,1862,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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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1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安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w9urt14j」應更正為「w9utrl4j」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經營賣場,為追求個人商業利益,竟於網站虛偽
標記商品檢驗標識,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檢驗管制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578號  被   告 陳建安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安宏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寓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所輸入及販售之「捲髮棒(型號VAV-C222B)」(下 稱上開商品)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審驗合 格並取商品檢驗標識(BSMI),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 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自中國大 陸地區進口未經標檢局審驗合格之上開商品,並利用其所註 冊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w9urt14j」,開設名為「自己人小 地方」之賣場,並在賣場中刊登販賣上開商品之資訊,且在 該商品規格資訊欄欄位中虛偽標示成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向 標檢局取得之識別號碼R45878號,用以表示上開商品業經標 檢局審驗合格而對外販售。嗣經檢舉人於113年10月6日透過 標檢局意見信箱反映,在前述賣場網頁發現上開商品之販售 資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標 檢局114年1月3日經標綜企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訪問紀錄、宏寓公司「捲髮棒」商品輸入/運出 廠場並進入市場資料統計表、銀行帳戶明細資料、前述蝦皮 賣場翻拍與上開商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又 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 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 ,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高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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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