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4年度,76號
PCDM,114,毒聲,76,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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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柏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412
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43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
4年度聲觀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9月25日下午5時27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許,在我國國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25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
,經其同意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
3年10月16日下午6時2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在我國國內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0月16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
其同意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上揭事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
1090、0000000U1418)附卷可稽,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
定。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傳喚未到庭,無法施以戒癮
治療之處遇措施,且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於113年10月30日通緝,另於113年11月8日緝獲,現仍
113年偵緝字第6633、6634號、113年偵字第59857、58130
號偵查中,足見其遵守法律之意識薄弱,難認其符合自主進行戒
癮治療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109年1月15日修正
增訂、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
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23條
第2項則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鑑於將施用毒品者監禁
於監獄內,僅能短期間防止其接觸毒品,因慣用毒品產生之
「心癮」根本無法根除,並慮及毒品條例施行多年累積之戒
毒經驗及實效,暨逐步擴充之醫療、戒癮機構、專業人力、
社區支援系統等資源,尤以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
正,擴大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者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之範圍,使
其能視個案具體情形給予適當多元社區處遇。本次修正後對
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自應與時俱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
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而因毒品戒除
不易,須經長期且持續之治療,施用毒品者既被視為「病患
性犯人」,最佳處遇方式即為治療,若繼續施以刑罰只具懲
罰功能,不僅無法戒除毒癮,更漸趨與社區隔離,有礙其復
歸社會,自應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重新評價前揭所謂
「3年後再犯」之意義。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
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即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不適用之,是除檢察官優先
適用同條例第24條命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處遇(不論幾犯,亦
無年限)外,對於施用毒品初犯者,始適用第20條第1項、
第2項為機構內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若於上開機構內
處遇執行完畢釋放後,於「3年內再犯」者,依第23條第2項
規定,應依法追訴;倘於「3年後再犯」自應再回歸到傳統
醫療體系機構內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治療,以期對
於戒除毒癮不易者,透過機構內、外處遇及刑事制裁等方式
交替運用,能控制或使其改善至完全戒除毒癮(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被
告於113年9月25日下午5時27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臺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
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LC/MS/MS液相層析串
聯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1418)(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6412號卷第6頁、第8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於
113年10月16日下午6時20分為警採集尿液,經臺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
再以GC/MS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LC/MS/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
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
號:0000000U1090)(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
字第143號卷第6頁至第7頁)在卷可稽,堪以採信。
 ㈡被告於近3年內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表示:本人已戒毒品,無須
進行觀察勒戒等語(見被告114年6月6日陳述意見狀)。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而未到庭,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1月1日點名單在卷可稽,無法施以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
參以被告於113年至114年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
年度偵字第49446號、113年度偵字第45639號、113年度偵字
第56382號通緝到案,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查,足見被
告守法意識薄弱,亦不宜施以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再輔以
被告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現正羈押中,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亦不宜施以戒癮治療,
參以被告雖陳稱其無觀察勒戒之必要,然與前開法律規定不
合,是檢察官據此聲請就被告於113年9月25日下午5時27分
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3年10月16日下午6時20
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所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部分
,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核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不當或瑕疵
可言,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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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