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936號
PCDM,114,易,93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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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豫賢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00 號21樓

選任辯護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128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2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因認被告係涉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等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原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4年4月15
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6月10日死亡
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4月15日丙○○永器114偵12803字第1149043104號函上本
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803號
  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永和區環河西路2段245之1              號2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D000-H113889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之
成年男子前為新北市某醫院(醫院名稱、詳細地址詳卷,下
稱本案醫院)之同事。乙○○竟意圖性騷擾,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9月4日19時22分許,在本案醫院之急診室護理站
櫃臺前,乘雙方聊天甲 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碰甲 之胸部
、腹部,並稱:「下面是不是也這麼硬」等語,且作勢觸碰
甲 下體,以此方式對甲 為性騷擾得逞1次。
 ㈡於113年9月7日某時許,在本案醫院之走廊留觀區,乘甲 協
助病患更換尿布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碰甲 臀部,並稱:
「你的屁股肉很多」等語,以此方式對甲 為性騷擾得逞1次

 ㈢於113年9月8日19時2分許,在本案醫院之檢查室外面,乘甲
滑手機、雙方聊天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碰甲 之胸部、腹
部,並稱:「下面是不是也這麼硬」等語,且作勢觸碰甲
下體,以此方式對甲 為性騷擾得逞1次。
二、案經甲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復
經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錄
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腰部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3次性騷
擾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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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