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尚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790
號、第22266號、第22340號、第22877號、第23337號、第2417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尚鴻犯竊盜罪,共拾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翁尚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4年3月3日至4月24日
起,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為附表所示10次竊盜行為。
二、案經陳O珍、楊O晶、陳O華、張O敬、高O婷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竊盜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卻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
財產權,更造成被害人生活不便,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於本院中自陳國中
肄業、未婚、之前做鐵工、工地消防設備而經濟狀況勉持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沒收
附表編號1至10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本件各次竊盜 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偵查起訴,經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地 竊取物品 證據 1 114年3月3日21時0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0790號) 陳O珍(提告)包包1個【內含錢包1個、鑰匙2串、金融卡2張、悠遊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汽、機車駕照各1張、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照1張、自然人憑證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共價值約1萬1,800元。 1、被告偵訊自白。 2、告訴人陳O珍警詢指訴。 3、遭竊綠色包包檔存照片。 4、114年3月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2 114年4月2日13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2266號) 財團法人○○市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未提告)寄放彩劵行內之捐贈箱1個(內有現金約3,0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證人王○婷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3 114年3月16日11時40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2340號) 吳○蓮所營○○○○商店內放置之愛心捐款箱3個(各有現金約300元、共約有現金1,5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吳○蓮警詢指訴。 3、114年3月16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4 114年3月17日18時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2877號) 魏○伶所營○○○咖啡屋櫃台擺放之零錢箱1個(約有1/3的零錢,金額不明)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魏○伶警詢指訴 3、114年3月17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5 114年3月28日20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街0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3337號) 楊O晶任職之○○基金會寄放在許○彤所營彩券行內之捐款箱1個(價值100元、其中零錢不明)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楊O晶警詢指訴。 3、證人許○彤警詢陳述。 4、114年3月28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6 114年4月12日7時47分許、新北市○○區○○○○000號九江釣蝦場內 (114年度偵字第24173號) 被害代理人廖○慧(未提告)管領之捐款箱1個(內有零錢約3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聲押庭自白。 2、證人廖○慧警詢陳述。 3、114年4月1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7 114年4月21日16時許、新北市○○區○○○○000號 (114年度偵字第24173號) 陳O華(提告)放在車牌號碼 000-0000號小貨車副駕駛座之包包1個(價值約5000元、內有手機1支、老花眼鏡1副、AIRPOD1副、行動電源1、錢包1個、現金1000元、駕照,共約2萬2,5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聲押庭自白。 2、告訴人陳O華警詢陳述。 3、114年4月21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8 114年4月22日20時許、新北市○○區○○○00號 之彩券行 (114年度偵字第24173號) 張O敬管領之○○○○○○○運動協會之愛心箱1個(內有約400元、提告) 1、被告警詢、偵訊、聲押庭自白。 2、告訴人張O敬警詢陳述。 3、114年4月2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9 於114年4月23日17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0段00號(○○○東坡肉店) (114年度偵字第24173號) 蔡○榮(未提告)管領之○○○基金會之愛心箱1個(內有約1,0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聲押庭自白。 2、被害人蔡○榮警詢陳述。 3、114年4月2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10 114年4月24日21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店 (114年度偵字第24173號) 高O婷(提告)管領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約2,0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聲押庭自白。 2、告訴人高O婷警詢陳述。 3、114年4月24日日監視器影像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