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鑫誼
陳瑋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4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鑫誼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瑋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 實
一、陳瑋澤、沈鑫誼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將行動
電話門號提供予陌生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不法者使用充作
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竟各基於縱使所提供之行動電話
門號被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由沈鑫誼於民國112年1月4日、1月
5日,分別向雷于萱(起訴書誤載為雷宇萱,應予更正;所
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653
號判決確定)、蔡秉佑(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139號判決確定)處取得由其等
當日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預付卡
後,交付與陳瑋澤,並取得每張預付卡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報酬,陳瑋澤再於112年1月9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
前開預付卡以每張1,000元之價格出售予「王吉祥」,再經
不詳方式交付予從事詐欺犯罪之人(無證據證明為多人共同
犯案),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嗣從事詐欺犯罪
之人取得前開預付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以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分別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蝦皮拍賣」平台帳號「bus91015」、「bvcfkimo
」,再向蝦皮拍賣上不特定之賣場下單,選擇用轉帳交易之
方式,取得蝦皮拍賣平台上自動隨機生成之如附表所示之虛
擬帳戶,供買家付款。復旋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方法,對黃姵怡施用詐術,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虛擬帳戶內,該從事詐欺犯罪之
人確認款項匯入後,旋即取消訂單交易,蝦皮平台即自動將
款項退還至上開蝦皮帳號「bus91015」、「bvcfkimo」之蝦
皮錢包內,而詐欺得手。
二、案經黃姵怡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沈鑫誼固以:本案幫助詐欺犯行與我先前經起訴之其他
出售門號預付卡涉及幫助詐欺取財之案件,均是在相近之期
間所犯之類似行為,屬同一案件而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等語
,主張本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惟幫助行為之行為數,應以找一個「人頭」為一個幫助行為
作計算基準。同一人頭之數門號,詐欺數被害人,應認屬一
行為犯數罪名。若不同人頭門號,詐欺不同被害人,則屬數
行為。若不同人頭門號幫助同一詐欺集團詐欺同一被害人,
則屬接續之數舉動,認屬一幫助行為。
三、經查,依被告陳瑋澤、沈鑫誼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內容以觀
(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17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前案資
料暨售卡明細卷;113年度偵字第33420號卷),其等前遭起
訴並實際繫屬於法院之犯罪事實中,並未包括於112年1月4
日、1月5日,向雷于萱、蔡秉佑取得之易付卡門號(雷于萱
名下0000000000號門號涉及詐欺部分,雖曾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2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案件併辦,然業經退
回另為適法之處理,有被告沈鑫誼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亦未包括本案告訴人黃姵怡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又
被告陳瑋澤取得雷于萱、蔡秉佑名下預付卡後,於112年1月
9日出售予「王吉祥」,有其提出之售卡紀錄EXCEL表格擷圖
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87、89頁),細觀前述被告陳瑋
澤、沈鑫誼前案起訴書、判決書所載被訴犯行中,亦未包括
於相同之時間出售易付卡予相同對象之犯行。準此,被告陳
瑋澤、沈鑫誼本案被訴犯行就申辦易付卡之人頭、收購及出
售卡片之時間、對象、因而遭詐欺之被害人等節,均與其等
前遭起訴、判決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而無足認為重複起訴
之情事存在,被告沈鑫誼主張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難認
有理。至被告沈鑫誼固有部分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453號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其該案被訴之犯罪事
實與本案被訴之「人頭」、被害人均不相同,申辦易付卡之
時間亦在本案犯行之後,自難比附援引而認本案亦應為相同
之處理,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澤、沈鑫誼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姵怡
(見112年度偵字第68449號卷【下稱偵卷】第173至179頁)
、證人蔡秉佑(見偵卷第437至442頁)於警詢中、證人雷于
萱於警詢、偵訊中(見偵卷第37至41、391至394頁)所證相
符,並有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金融卡及存摺影本(見偵卷第269至273頁)、台中銀行存摺
影本(見偵卷第275頁)、臉書拍賣貼文擷圖、通話紀錄擷
圖、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筱晴」之人對話紀錄擷
圖(見偵卷第277至283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卷第283至293頁)、遠傳電信11
2年4月20日服務異動申請書(見偵卷第49頁)、 遠傳電信1
12年4月14日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見偵卷第51至59頁)
、台灣大哥大112年4月13日預付卡門號終止租用同意書(見
偵卷第61至69頁)、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16888inx」
帳號限時動態擷圖(見偵卷第71至73頁)、通訊軟體Telegr
am群組「69,EX_氵冘,樂」對話擷圖(見偵卷第75至117頁)
、雷于萱與Messenger暱稱「沈鑫誼」對話擷圖(見偵卷第1
19至161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
12年3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310018E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
列表、訂單明細、帳號明細(見偵卷第219至223頁)、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237至2
39頁)在卷可按,足徵被告陳瑋澤、沈鑫誼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陳瑋澤、沈鑫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
被告陳瑋澤、沈鑫誼以雷于萱、蔡秉佑名下之不同人頭門號
,幫助同一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詐欺同一被害人,屬接續之數
舉動,認屬一幫助行為,而論以一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被告陳瑋澤、沈鑫誼各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實行普通詐欺之幫
助行為,為幫助犯,考量其等犯罪情節較諸正犯為輕,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瑋澤、沈鑫誼不思循
正當途徑取財,率爾販賣人頭門號易付卡,使從事詐欺犯罪
之人利用人頭門號作為隱匿身分識別、避免查緝,對他人詐
欺犯行施以助力,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等犯後於本院審
理時始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
情形;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造成告訴人所
受財產損害數額、犯罪所得等犯罪情節、素行(見本院易字
卷第151至162、167至173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陳瑋
澤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通訊行、經濟狀況普通、
已婚、有一名子女、須扶養身心障礙之父母;被告沈鑫誼自
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入所前從事餐飲服務生、未婚、無
子女、須扶養外祖父母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
見本院易字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沈鑫誼係以每張800元之代價出售人頭易付卡予被告陳瑋 澤,再由被告陳瑋澤以每張1,000元之代價出售等情,業據 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40、41頁 ),是被告沈鑫誼、陳瑋澤本案犯罪所得各為1,600元、2,0 00元,應可認定。
㈡被告陳瑋澤上開犯罪所得,業經其於本院審理中繳交扣案, 有本院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14年贓款字第258號收據在卷可 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47、14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被告沈鑫誼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存慈、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入之虛擬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轉入金額(新臺幣) 蝦皮訂單編號 蝦皮買家帳號 1 黃姵怡 黃姵怡在臉書上刊登販售奶粉之貼文後,從事詐欺犯罪之人以臉書暱稱「温筱晴」(臉書ID:Hubert.Lorenc.F)佯稱要以蝦皮拍賣下單,並偽裝成假客服人員,指示告訴人簽屬金流認證後,方可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復經從事詐欺犯罪之人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00」至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2月2日 下午5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V6Q1GP3 bvcfkimo(註冊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2 112年2月2日 下午5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V8M2WVF 3 112年2月2日 下午5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VSV7J81 4 112年2月2日 晚間6時3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VU1EE2U 5 112年2月2日 晚間6時11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VVG5X0A 6 112年2月2日 晚間6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WM79PRA bus91015(註冊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7 112年2月2日 晚間6時17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WN2YEYF 8 112年2月2日 晚間6時20分許 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 0000000WX6QY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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