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61號
PCDM,114,易,56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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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瑋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0
11號、113年度偵字第20321號、113年度偵字第1165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5時宣判,因被告洪瑋成
與告訴人葉政宇和解部分,尚未為相關給付等情,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
將無從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葉政宇之賠償情形,對被告量刑基
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
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
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
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
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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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