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佾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吳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刑事專二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
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專二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